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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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毒品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立法政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

然而,現行本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首頁公告訊息 新聞發布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新聞發布 為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區分栽重大麻毒品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發布日期: 111/04/19 最後更新日期: 111/04/19 點閱次數:1017 為打擊毒品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立法政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

然而,現行本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之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此,本部提出修正草案,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修正本條例第12條增訂第3項規定,對於自行施用而裁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仍屬犯罪行為,惟考量是供自己施用而非擴散毒品行為,故處略低於第2項刑度之刑責,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裁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以展現政府對於毒品犯罪零容忍之決心。

前述本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經本部提出後陳報行政院審竣函請立法院審議,今(19)日三讀通過,其中第36條明訂第12條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罰當其罪。

本次修正草案係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對毒品犯罪之處罰門檻,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其刑度,而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爾後,本部仍將統合檢、警、調、憲、海巡、關務等機關,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維繫無毒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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