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 ...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IE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 全產品速覽 服務 會員中心 U利點數 我的新聞 歷史新聞 活動專區 udn粉絲團 udnline好友 新聞評論 聯合新聞網 願景工程 轉角國際 鳴人堂 倡議家 時事話題 世界日報 股市理財 經濟日報網 房地產 基金 中經社 樂透 發票 生活娛樂 噓!星聞 優人物 udnSTYLE 500輯 遊戲角落 發燒車訊 元氣網 運動 NBA台灣 野球夢田 運動筆記 健行筆記 閱讀創作 讀書吧 讀創故事 udn部落格 u值媒體 聯合文學 聯經出版 聯文雜誌 文創購物 數位文創 IP授權 瘋活動 售票網 買東西 報時光 更多產品 聯合知識庫 聯合電子報 聯合影音網 聯合學苑 有行旅 APP行動網 新冠肺炎 時事觀察 軍事評論 鳴人放送 法律評論 鳴人選書 影評 作者群 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 司法流言終結者 22Aug,2018 圖/歐新社 毒品施用新聞不斷,施用者年齡也不斷下降,但民眾對毒品的相關處罰仍常常搞混。

針對施用毒品,可分為有期徒刑與罰鍰兩種裁罰。

處分中的「罰金」與「罰鍰」,大家又是否分得清楚有何不同呢?為何同樣是施用毒品,處罰卻差那麼多?如果不繳罰金與罰鍰,將由誰來追徵呢?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給你看。

「罰金」和「易科罰金」是什麼? 首先,刑法的刑罰分為二種——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第33條,主刑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五、罰金:新臺幣1,000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依據《刑法》第36條,從刑的處罰目前僅有「褫奪公權」。

主刑和從刑兩者差別在於,主刑可單獨宣告,而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下,須於裁判時一併宣告之,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力。

罰金,是一種僅針對財產上的刑罰,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這類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不同;死刑則是牽涉到剝奪生命權、生存權的刑罰。

有些犯罪就僅有財產上的刑罰,例如《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以下罰金」就是一條僅有罰金的條文。

大家最常聽到的「易科罰金」又是甚麼呢?「易科罰金」是主刑的一種變化,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天數乘上所定價額折算成罰金,例如判處拘役10天,一天折算3,000元,那就是繳交30,000元罰金,即可折抵拘役天數。

雖說不用拘役,但因犯了刑事罪,就算繳了罰金,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罰金」與「罰鍰」的差別在哪? 或許你會說:罰金與罰鍰差一個字而已,應該沒差吧? 實際上差很大。

罰金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為刑罰的主刑之一;罰鍰則是《行政罰法》中的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罰鍰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之行政處分,罰金乃是法院宣告有罪之刑罰。

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記錄;罰金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刑事記錄。

同樣是施用毒品,為何處罰會差那麼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指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部分品相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其中所指的「成癮性」,則循序漸進分為「會依賴→不用不行→越用越多→不用會出現戒斷症候群」。

接下來,我們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看看各級別的處罰為何: 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1條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上述針對不同等級的毒品而訂出不同程度的處罰,可明顯發現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是「行政責任」,這兩種處罰完全不同。

為何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特別強調「無正當理由」呢? 這兩種級別的毒品,會包含某些醫療藥物如安眠藥或鎮定劑,其藥物成分含有政府公告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其「正當理由」是作為醫療用途,因此使用上不會有觸犯行政責任的問題。

欠繳罰鍰、欠繳罰金會如何處理? 如果是欠繳罰鍰,會收到催繳通知並且加上滯納金;如果還是欠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例如法拍你的房、你的車,發函到你公司從你薪水扣之類的各種行政手段。

如果是欠繳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規定: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條規定: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因此,欠繳罰金是由法院來執行。

如果無法一次付清,可聲請分期付款或易服勞役來減輕經濟壓力,畢竟刑罰的目的是要讓人記取教訓、改過自新後重新進入社會,而不是要逼死人,使人家破人亡。

小結 經過上述解說,大家是否已分得清楚「罰金」與「罰鍰」的差別了呢? 下次若看到新聞報導,或看到保一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的投書說「法院判處罰金,但行政執行署想要卻要不到」時,就能大聲告訴他「這是罰金不是罰鍰,罰鍰才是行政執行署負責啦!」;又或者看到「施用三、四級毒品,法官判處罰鍰XXX元」的新聞時,麻煩請勇敢的留言「行政處分關刑事法官屁事!單純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是行政裁罰不是刑事案件啦!」 本文簡單說明了施用毒品的各級處罰,雖然近年也有針對單純施用毒品這類「自殘」的犯罪,是否需動用國家公權力及司法資源來處理等的討論聲浪,不過筆者認為比起爭論這些,不如討論現行勒戒所、戒治手段的成效如何,毒品教育是否足夠,是否有改善與進步的空間等議題,或許才是對付濫用毒品更有意義的檢討方向。

司法流言終結者 毒品 時事觀察 法律評論 延伸閱讀 施用毒品除罪化,可有效遏止毒品犯罪? 吸毒自傷行為,究竟招誰惹誰? 杜特蒂也難逃法網?國際刑事法庭將初步審查「反毒戰爭」 作者其他文章 沒有人是「棄民」:釋字755號的後《監獄行刑法》時代 安樂死難題:許一個善終,完成人生旅途的《天堂計畫》 #MeToo運動啟示:從《溫斯坦性醜聞》看見性騷擾、性侵害被害人 疫情來襲下的高壓環境:從《瀑布》談時常被誤解的思覺失調 《沒說出口的殺人告白》:每一個重大案件的背後,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 別變成青春弒戀的林柏宏:《跟騷法》不會讓你無法追求對象! 《文林銀行》及《廢棄之城》——從兩部片看兒童權利的主體性 詐騙人頭帳戶手法揭秘,拒絕成為詐騙集團的綠葉 當金融教育立體化:《文林銀行》帶給校園中的震撼教育 買房不會教你的事:本票遺失的自救之道 被害人權利的里程碑?釋字805對少年保護事件的誤解 疫情下法庭旁聽難題:「網路法庭直播」是解方還是製造更多問題? 警界風波頻傳:面對違法命令與扭曲體制,只能服從嗎? 太魯閣號事故後,誰該負責?鐵路行車事故的民事責任架構 滿懷抱負的檢察官,為何最後選擇出走?讀吳忻穎《扭曲的正義》 看更多內容 留言區 司法流言終結者 司法的流言傳來傳去,真的假的讓我們來說分明,流言在這裡就該終結。

「司法流言終結者」由一群來自各地法律好手組成,我們不為司法辯護,而是告訴大家如何正確的討厭司法。

最新文章 國民黨對烏克蘭的論述:暴露自身國際政治與外交上的認知缺乏 讚美陳菊、批評學姊之餘,女性政治人物真的獲得支持了嗎? 國手的言行舉止該被規範嗎?從黃郁婷事件探討台灣國手選拔體制漏洞 《我是你的完美男友》:探問人性課題的德式科幻愛情喜劇 吳宗翰/普丁為何最終一戰?民族主義與現實主義交會的憤恨 最多瀏覽 俄羅斯正式向烏克蘭開戰:中共不得不面對的尷尬與焦慮 「共軍彈道飛彈打來就慘了」?破除常見的攻台軍事謠言 吳宗翰/普丁為何最終一戰?民族主義與現實主義交會的憤恨 她在海上遷徙的見聞,竟成了世界史的一道縮影 通姦除罪化的下一步是外遇合法化嗎?反思「配偶權」司法實務 鳴人堂臉書專頁 鳴人堂 TO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