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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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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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
司法流言終結者
22Aug,2018
圖/歐新社
毒品施用新聞不斷,施用者年齡也不斷下降,但民眾對毒品的相關處罰仍常常搞混。
針對施用毒品,可分為有期徒刑與罰鍰兩種裁罰。
處分中的「罰金」與「罰鍰」,大家又是否分得清楚有何不同呢?為何同樣是施用毒品,處罰卻差那麼多?如果不繳罰金與罰鍰,將由誰來追徵呢?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給你看。
「罰金」和「易科罰金」是什麼?
首先,刑法的刑罰分為二種——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第33條,主刑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五、罰金:新臺幣1,000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依據《刑法》第36條,從刑的處罰目前僅有「褫奪公權」。
主刑和從刑兩者差別在於,主刑可單獨宣告,而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下,須於裁判時一併宣告之,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力。
罰金,是一種僅針對財產上的刑罰,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這類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不同;死刑則是牽涉到剝奪生命權、生存權的刑罰。
有些犯罪就僅有財產上的刑罰,例如《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以下罰金」就是一條僅有罰金的條文。
大家最常聽到的「易科罰金」又是甚麼呢?「易科罰金」是主刑的一種變化,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天數乘上所定價額折算成罰金,例如判處拘役10天,一天折算3,000元,那就是繳交30,000元罰金,即可折抵拘役天數。
雖說不用拘役,但因犯了刑事罪,就算繳了罰金,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罰金」與「罰鍰」的差別在哪?
或許你會說:罰金與罰鍰差一個字而已,應該沒差吧?
實際上差很大。
罰金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為刑罰的主刑之一;罰鍰則是《行政罰法》中的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罰鍰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之行政處分,罰金乃是法院宣告有罪之刑罰。
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記錄;罰金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刑事記錄。
同樣是施用毒品,為何處罰會差那麼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指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部分品相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其中所指的「成癮性」,則循序漸進分為「會依賴→不用不行→越用越多→不用會出現戒斷症候群」。
接下來,我們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看看各級別的處罰為何:
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1條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上述針對不同等級的毒品而訂出不同程度的處罰,可明顯發現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是「行政責任」,這兩種處罰完全不同。
為何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特別強調「無正當理由」呢?
這兩種級別的毒品,會包含某些醫療藥物如安眠藥或鎮定劑,其藥物成分含有政府公告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其「正當理由」是作為醫療用途,因此使用上不會有觸犯行政責任的問題。
欠繳罰鍰、欠繳罰金會如何處理?
如果是欠繳罰鍰,會收到催繳通知並且加上滯納金;如果還是欠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例如法拍你的房、你的車,發函到你公司從你薪水扣之類的各種行政手段。
如果是欠繳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規定: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條規定: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因此,欠繳罰金是由法院來執行。
如果無法一次付清,可聲請分期付款或易服勞役來減輕經濟壓力,畢竟刑罰的目的是要讓人記取教訓、改過自新後重新進入社會,而不是要逼死人,使人家破人亡。
小結
經過上述解說,大家是否已分得清楚「罰金」與「罰鍰」的差別了呢?
下次若看到新聞報導,或看到保一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的投書說「法院判處罰金,但行政執行署想要卻要不到」時,就能大聲告訴他「這是罰金不是罰鍰,罰鍰才是行政執行署負責啦!」;又或者看到「施用三、四級毒品,法官判處罰鍰XXX元」的新聞時,麻煩請勇敢的留言「行政處分關刑事法官屁事!單純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是行政裁罰不是刑事案件啦!」
本文簡單說明了施用毒品的各級處罰,雖然近年也有針對單純施用毒品這類「自殘」的犯罪,是否需動用國家公權力及司法資源來處理等的討論聲浪,不過筆者認為比起爭論這些,不如討論現行勒戒所、戒治手段的成效如何,毒品教育是否足夠,是否有改善與進步的空間等議題,或許才是對付濫用毒品更有意義的檢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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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流言傳來傳去,真的假的讓我們來說分明,流言在這裡就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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