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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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未拆除前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負保管責任。

(三)坐落其他政府機關所有之公有土地者:應予拆除。

但其他政府機關 評估建物安全無虞,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3月06日 發文字號: 府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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