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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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院本部>通用目 第8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

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

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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