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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10 年2 月5 日釋字第801 號解釋,刑法第77 條第3 項 ... 民國94 年02 月02 日修正. 第77 條. (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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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備註: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10年2月5日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
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
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
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國94年02月02日修正第77條(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法源資訊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10年2月5日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
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
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
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
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法源資訊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10年2月5日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
第77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
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
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
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
法源資訊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10年2月5日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
第77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
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
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國83年01月28日修正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一之
後,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月
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
民國43年07月21日修正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
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民國24年01月01日訂定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
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執行期間遇有第四十六條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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