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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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1/10/0113:21 法規名稱: 廢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102年08月01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90年12月28日  第三章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之補助第13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三、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其招訓對象,以會員為限。

第14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 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 ,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 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實施訪查評鑑; 績效優良者,得予表揚或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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