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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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一款規定之基礎課程後,得執行災害防救志願服務事項。

八、防災士合格證書、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應向輔導機構申請轉報本部補(換)發。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8月1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3月11日 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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