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交收威海衛協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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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英國駐中華民國全權大使藍普森簽換;並於十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下列簽名者經各本國政府授權議定條款如左: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條約協定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英交收威海衛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19年04月18日 生效日期: 民國19年10月01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全權大使藍普森簽換;並於十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下列簽名者經各本國政府授權議定條款如左: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數項,如附件所列舉,借與英國政府作為英國海軍消夏養痾之用,以十年為期,期滿後經兩國政府同意得適用原條件或適用其他經兩國政府同意議定之條件續借。

借期終止時,所有地畝房屋等一併歸還國民政府。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在可能範圍內善為維持劉公島現有市政辦法(即道路碼頭警察衛生路燈等項),并保存現有森林禁制開設妓館,除特許處所外,不得販賣酒類及麻醉劑等項,並維持島上現有耕種章程。

國民政府擔任遇有售賣或出租島上國有地畝及房屋之時,在該項契約上註明必須遵守上開各項條款。

第三條(一)每年由四月初至十月末之間,准英國軍艦及補助艦赴劉公島海面時在英國海軍所浚深拋錨處所拋錨,惟須先儘中國海軍使用。

遇有戰事發生牽及英國或中華民國時,英國軍艦及輔助艦須即按照國際慣例完全退出。

(二)英國海軍得享由劉公島拋錨處所拖靶至外海操練之利益,惟對漁人網罟須加相當注意,以免損害。

(三)在本協定第一條英政府借用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時期內,英國海軍經中國官廳接到其每年請求即予照准後,得享在劉公島登岸操演打靶之利益,惟遇有地方不靖時,經地方官廳通知英國海軍後得暫時停止登岸操演。

第四條所有英國海軍需用各項物品,在威海衛輸入儲存裝卸轉運得按照通商口岸慣例允許之。

英國政府聲明不在劉公島儲存槍械軍火。

第五條英國海軍在威海衛海面所設置之現有浮標及泊船物,須一併無償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繼續維持。

英國海軍可以使用,惟須先儘中國海軍使用。

所有此項浮標及泊船物中國海軍或港務當局認為必要時得隨時移動之。

第六條本協定應行批准。

其批准文件於民國十九年十月一日即西曆一九三○年十月一日或在該日前在南京互換。

本協定自互換批准文件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繕寫兩份)由下列簽字之兩國全權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訂於南京西曆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王正廷(印)藍普森(印)附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借與英國政府在劉公島上地畝房屋及允許給予各項便利清單一野球場及其房屋二水手休息茶酒館三海軍墳瑩四海軍村落五下級軍官俱樂部及網球場六軍官及兵士運動場連同上之房屋及棍球棒球網球場軍官牆球場七醫院地基之一部分及其建築物其地點約在穿過該地基中心馬路以南連同總司令網球場如A圖上所標明者八總司令官署(六一)及其附近房屋(六二)九海陸軍聯合俱樂部及花園(五七)一○圖上(五二)(五四)(五五)(五八)(五九)(六○)(七三)各號住宅及花園一一醫院(五三)及其儲藏室(五○)醫院職員住宅(四九)及發電機廠(五一)一二(七○)號又自(三○)至(四○)號又(七五)(四七)(四八)(六八)(二九A)各號儲藏所及(二九)兩間即為足敷存儲六千噸煤斤之用。

一三皇家海軍酒肆(暫行暫用俟國民政府另置相當房屋替代之)附註括弧內所列號碼即附圖B中號碼下列便利及地畝房屋與中國海軍共同使用:一打靶場地畝及建築物二機器井兩眼三鐵碼頭小塢內亦允許英海軍裝煤駁船在內停泊及煤夫便利。

至依交收威海衛專約規定應行交還之開石場,英政府仍可應用時在內採取石料不收價值。

附圖A及B指明上列地畝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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