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修法變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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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
修法重點為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舊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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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修法變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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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111.4.7更新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
修法重點為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舊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新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適用情形如下: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
(教育部公文)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育部公文1、公文2)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超過期限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註: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育部函釋)
教育部公版--教師資格檢定變革說明1061109.pdf
教育部公版--問答集.pdf
釋示:舊制師資生,選擇舊制,2月實習,能否報名6月考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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