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修法變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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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

修法重點為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舊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 ...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師資培育法修法變革說明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111.4.7更新 一、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

修法重點為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

二、新舊制度說明如下: 舊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完成實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新制: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完成實習→取得教師證書→參加教師甄試 三、適用情形如下: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

(教育部公文)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育部公文1、公文2)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超過期限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註:在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育部函釋) 教育部公版--教師資格檢定變革說明1061109.pdf 教育部公版--問答集.pdf 釋示:舊制師資生,選擇舊制,2月實習,能否報名6月考試.pdf 批次下載附件 瀏覽數: 加到我的最愛 友善列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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