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情事變更原則下重新協商義務之建構(On Construction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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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ould not willful change the content of concluded contract, because of self-binding and self-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from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論情事變更原則下重新協商義務之建構(OnConstructionofObligationtoRe-NegotiatewhenCircumstancesChange) 編著譯者: 楊宏暉 出版日期: 2016.03 刊登出處: 台灣/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7期/1-78頁 頁  數: 78 點閱次數: 3639 下載點數: 312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情事變更原則;重新協商義務;再交涉義務;誠信原則;私法自治;契約調整 中文摘要: 基於契約自由與自我拘束及自我負責之精神,當事人應受所締結契約內容的拘束,無法任意為事後變更,不過,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係一例外,被認為是基於誠信原則對法律關係的再次變動,以利契約正義的實現,而對契約神聖原則加以突破。

我國民法第 227 條之 2 對此原則予以明文,並將法律關係的再調整,委由法官依職權為公平裁量,由法院訴訟為直接的介入,然因契約的調整或解除,並非易事。

本於私法自治精神,如果能夠督促當事人協商調整的話,不僅可在程序上確保私法自治的實現,同時也可減少法院的負擔。

學說上提出「重新協商義務」作為情事變更時的首要法律效力,而新近的一些立法建議,如國際商事契約通則、歐洲契約法原則、以及歐洲民法典共同參考架構草案,也都將此一制度精神納入。

從鼓勵自行解決私權爭執的立場,重新協商義務可以督促當事人協商以創造合意解決紛爭的機會,因此,在情事變更規定中引入重新協商義務,在制度上有肯認的價值,值得採納。

英文關鍵詞: PrincipleofChangeofCircumstances;ObligationofRe-negotiation;GoodFaith;AutonomyofPrivateLaw;AdaptionofContract 英文摘要: Thecontractingpartiesshouldnotwillfulchangethecontentofconcludedcontract,becauseofself-bindingandself-responsibilityresultingfromfreedomforcontract.Principleofchangeofcircumstances,however,istheexception,whichresultsinreviewingthelegalrelationshipbasedongoodfaithinordertomaterializecontractjusticeandisconsideredasabreakingofsanctityofcontract.Thesameruleinsection227-1ofCivilCodegivesjudgethepowertoadaptthecontractuponhisfairdiscretion.Itisadifficultmissionforcourttoadaptorterminateacontract.Therefore,ifthepartiescouldcarryouttheadaptionofcontractthroughnegotiationbythemselves,theprivateautonomycouldbeensuredandtheburdenofcourtcouldbereduced.Theobligationofre-negotiationisaddressedasaprimarylegaleffectwhencircumstanceschange.Thenewlylegislativeproposals,suchas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PrinciplesofEuropeanContractLaw,DraftCommonFrameofReference,recommendthecodificationofthisobligation.Theobligationofre-negotiation,whichcouldurgepartiestonegotiatetheadaptionofcontractandcreateachancetoresolvedisputesoutofcourt,isworthytobeprovidedinCivilLaw. 目  次: 壹、前言貳、契約拘束力與契約調整之緊張關係一、契約嚴守與契約均衡二、契約的風險分配與契約調整參、情事變更原則之興起與適用一、制度興起與立法二、我國法規定(一)適用要件(二)法律效果(三)情事變更原則之主張與法院的職權適用(四)當事人先行協商機制的倡議肆、重新協商義務理論之發展一、重新協商義務之倡議與發展(一)理論的提出(二)理論基礎與私自治優先(三)理論基礎的其他說理(四)修法建議二、批評意見三、重新協商義務的價值性(一)重新協商與減少訟爭(二)重新協商與法院調整具互補功能(三)保護弱勢一方當事人伍、重新協商義務之性質與內容一、義務性質(一)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二)單方義務與雙方義務(三)手段義務與結果義務(四)實體義務與程序義務二、義務內容(一)單純重新協商義務與特別重新協商義務(二)框架義務(三)違反效果陸、重新協商義務在情事變更法律效果模式之實踐一、無損契約拘束力之不調整模式(一)契約拘束力原則(二)例外法則二、解除契約及清算之模式(一)英國普通法(二)聯合國買賣法三、法院為調整或解除契約之模式(一)荷蘭民法(二)希臘民法(三)德國民法四、結合重新協商與法院控制之模式(一)義大利民法(二)國際商事契約通則(三)歐洲契約法原則(四)共同參考架構草案五、展望柒、重新協商義務在我國法的可行性一、私法自治優先與法院介入的補充性二、符合比例原則的私法自治干預三、程序保障觀點四、現行民法之類似規定五、制度定位六、現行法下的作法捌、結語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104.12.30版) 民法第217、218、227-2、262、265、318、425-1、442、483-1、788、796、824、835-1、838-1、840、850-9、876、924-2條(104.06.10版)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57.02.01版) 民事訴訟法第397、403條(104.07.01版) 公平交易法第10條(104.06.24版)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0條(30.07.01版)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2條(34.12.18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975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8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06號民事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民事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民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3714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給付工程款案例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八號判決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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