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法制處-民眾因受路邊違規停車影響致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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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向處理之警察機關請 求提供他造當事人資料乙情,前經本部認為警察機關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而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係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之職務,且基於交通事故處理之「警政」(代碼167)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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