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全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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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科技部> 組織目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1月19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1.19  修正之名稱及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科技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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