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刑事偵查之搜索、扣押?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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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對「物」逕行搜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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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刑事偵查之搜索、扣押?
發布日期:102-10-30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
1.意義:搜索係檢察機關為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之強制處分行為;扣押則係檢調機關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命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交出該物之強制處分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22、133條)。
2.分類:
有搜索票的搜索:
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搜索票上有應記載之事項,如案由、有效期間、法官簽名等,記載事項為法定要件,如有欠缺,受搜索單位得拒絕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無搜索票的搜索:
附帶搜索: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執行。
逕行搜索:
對「人」逕行搜索:下列情形之ㄧ雖無搜索票,可以直接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對「物」逕行搜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逕行搜索,司法警察官(員)不得逕行為之。
同意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
3.限制: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經檢調機關請求交付時,應予配合,檢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搜索之;如為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惟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134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但若有急迫的情形、或是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刑事訴訟法第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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