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試法-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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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法,但仍故意觸犯法律。

【例】以身試法的人,絕對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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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身試法的人,絕對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明知違法,但仍故意觸犯法律。

【例】以身試法的人,絕對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以身試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ㄧ ㄕㄣ ㄕ ㄈㄚ 漢語拼音: yǐshēnshìfǎ 解釋: 不顧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漢書.卷七六.王尊傳》:「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

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

」《文明小史》第六○回:「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嗎?」 不顧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漢書.卷七六.王尊傳》:「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

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

」《文明小史》第六○回:「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嗎?」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以身試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ㄧ ㄕㄣ ㄕ ㄈㄚ 漢語拼音: yǐshēnshìfǎ 釋義: 試,試探、考驗。

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語出《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知法犯法」 試,試探、考驗。

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語出《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知法犯法」 典源: 《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王尊字子贛,涿郡高陽人也。

少孤,歸諸父,使牧羊澤中。

尊竊學問,能史書。

……後上行幸雍,過虢,尊供張如法而辦。

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

到官,出教告屬縣曰:「令長丞尉奉法守城,為民父母,抑彊扶弱,宣恩廣澤,甚勞苦矣。

太守1>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2>以率下。

故行3>貪鄙,能變更4>者與為治。

明慎5>所職6>,毋7>以身試法。

」〔注解〕 (1)太守:職官名。

漢時為一郡之長,統掌政、軍、刑等事務。

(2)正身:修身。

(3)故行:舊有的行為。

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

(4)更:改換。

此指改過遷善。

(5)明慎:審慎明察。

(6)職:所職司掌管的事物。

(7)毋:不要、莫。

表禁止或勸誡之意。

《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王尊字子贛,涿郡高陽人也。

少孤,歸諸父,使牧羊澤中。

尊竊學問,能史書。

……後上行幸雍,過虢,尊供張如法而辦。

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

到官,出教告屬縣曰:「令長丞尉奉法守城,為民父母,抑彊扶弱,宣恩廣澤,甚勞苦矣。

太守1>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2>以率下。

故行3>貪鄙,能變更4>者與為治。

明慎5>所職6>,毋7>以身試法。

」〔注解〕 (1)太守:職官名。

漢時為一郡之長,統掌政、軍、刑等事務。

(2)正身:修身。

(3)故行:舊有的行為。

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

(4)更:改換。

此指改過遷善。

(5)明慎:審慎明察。

(6)職:所職司掌管的事物。

(7)毋:不要、莫。

表禁止或勸誡之意。

典故說明: 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

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

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

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

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

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

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

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

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使用類別 用在「違法不軌」的表述上。

例句 他身為稅務人員,卻又以身試法,屢屢逃漏稅賦。

你明知挪用公款是違法的,為什麼卻偏要以身試法!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試法的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公正的,這批以身試法的公務人員,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藉職務之便貪汙受賄,以身試法,結果東窗事發,備嚐牢獄之苦。

對那些故意以身試法的警務人員,一定要加重懲處,才能整頓風紀。

為求政治清明,凡敢於以身試法的人都應嚴懲,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寬貸。

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卻仍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終於鑄成大錯。

對於那些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的執法人員,應該從重量刑,以維護法律尊嚴。

雖然闖紅燈不是什麼大錯,卻是法令所禁止的,你既要以身試法就得甘心受罰。

書證: 《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太守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

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

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

」 《後漢書.卷二六.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馮勤》:「賜霸璽書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黃鉞一下無處所。

欲以身試法邪?將殺身以成仁邪?』使勤奉策至司徒府。

」 《明史.卷二五一.方岳貢列傳》:「欲天下治平,在擇守令;察守令賢否,在監司;察監司賢否,在巡方;察巡方賢否,在總憲。

總憲得人,御史安敢以身試法?」 《文明小史.第六○回》:「巡捕走了進去,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

』平中丞道:『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麼?』」 《林文忠公政書.使粵奏稿.卷四.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該國夷商,欲圖長久貿易,必當懍遵憲典,將鴉片永斷來源,切勿以身試法。

」 參考詞語: 參考詞語︰以身試禍注音︰|ˇ ㄕㄣ ㄕˋ ㄏㄨㄛˋ漢語拼音︰yǐshēnshìhuò釋義︰猶「以身試法」。

見「以身試法」條。

01.《三國志.卷六.魏書.董二袁劉傳.袁術》:「以為足下當勠力同心,匡翼漢室。

而陰謀不軌,以身試禍,豈不痛哉!若迷而知反,尚可以免。

」 參考詞語︰以身試險注音︰|ˇ ㄕㄣ ㄕˋ ㄒ|ㄢˇ漢語拼音︰yǐshēnshìxiǎn釋義︰猶「以身試法」。

見「以身試法」條。

01.《歧路燈.第九三回》:「向來搜檢夾帶,每每從寬。

因其急于功名,以身試險,情尚可宥,遂以誣帶字紙,照例挾出為詞,是亦未嘗不存忠厚也。

至于槍手,則斷不能容的。

」 資料來源: 教育部成語典_以身試法 授權資訊: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會員投稿&教育Wiki 教育Wiki 時間 版本內容 投稿者 2014年 查看 教育Wiki 會員投稿 您查詢的詞條還尚未有會員貢獻內容,若您有注音、釋義或圖片,歡迎透過會員上傳分享給教育百科, 我們將審查上架您貢獻的詞條,供其他使用者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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