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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揭秘秦军真实编制与作战方式. ... 以上的编制名称与西汉中期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对照看:. 其官吏卒长、五百将当百以下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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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揭秘秦军真实编制与作战方式
2019-11-07
好了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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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诸《二年律令·秩律》中唯一记载的“低级武职官”即上文中与“发弩”并列的“士吏”,正是“屯卒”的基层管理岗,说得现代点,就是“军法官”或“军政官”,所以,西汉简牍可见,无论是边境的屯戍,还是京师的屯兵、出征的屯军,只要是“屯”,都会有“士吏”的设置,他们用“法律”为军队服务。
另见曹操《孙子略解·作战篇》:陈车之法:五车为队,仆射一人;十车为官,卒长一人;车满十乘,将吏二人。
也就是说,打车战,5乘战车即为1队,队官为“仆射”,10乘战车则为1官,官长为“卒长”,每10乘战车,还要配备2名将吏,实际上就是“士吏”,因为卒长级别就安排上“将军”,实在有点高配,不过,这段制度描述也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即,“仆射”和“卒长”,均为“车士”的“军官”,而非普通的“屯卒”。
以上的编制名称与西汉中期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对照看:其官吏卒长、五百将当百以下及同……也就是说,步兵中的“官”一级编制,主官叫“五百将”,身份上与“车士”的“卒长”略同,甚至比“卒长”还要低一些,因为《二年律令·秩律》中,“卒长”的秩级为五百石,而“五百将”的长官,“候”的秩级仅为六百石,可见,西周、春秋时代遗留下来的乘车者高贵的观念,仍有所延续,只不过,随着车兵在两汉之际的衰微和消亡,“卒长”这个职务到《后汉书》、《续汉书》记载的汉代兵制中已经消失不见。
再往下的编制,就需要参见《秦律杂抄》的规定: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
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翻译一下,徒卒不值夜,署君子是管理者,屯长、仆射是管理者,不告,就要负连带责任,如果上值又擅自下岗,则所有人罚二甲。
官吏不当在军中取食,反供应军粮的,全部涉案人罚二甲,如果不是官吏犯此法,则要罚戍两年,“徒食”(同行、同食之“徒”)、屯长、仆射知情不报,要罚戍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捕获,要罚一甲。
军人擅自在供应军粮的县中偷卖口粮,则“同车食”(同行、同食之“屯卒”与“中卒”),也就是一车的十个人(见《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卒各十人一车),与屯长、仆射不告,要一同被罚戍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及“士吏”统领者,没有捕获,要罚一甲,邦司空则要连带罚一盾。
从“徒卒不上宿”来看,“徒卒”似乎指的是步兵,但结合《商君书·境内》中的“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和“命曰校、徒、操,出公”的排序可知,“校、徒”和“操、出公”应并非指四种人群,而是两种人群,即由“校”编组管理的“徒”和由“操”编组管理的“出公”。
因为攻城中“国尉分地”,不可能分配到“徒、校”个人,而只能是用“徒”作业,以“校”为单位划分工作区,所以“分积尺而攻之”,并定下期限。
所以“校”和“操”都是军吏,只不过是管理较低身份军人的军吏,所以才有《商君书·境内》所说的: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从排序上看,“操”的地位最低,“校”的地位还要高一些。
这种划分,也符合《商君书·境内》中以“爵位”划分“卒”与“非卒”的编制,即“徒”与“卒”分属不同的管理序列,所以,才有“署君子”、“屯长”、“仆射”三个主官,“署君子”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县司空下属,对发徭营造负连带责任,里耶秦简中也有“卒署”,“署君子”或即为此部门之主官,其角色恰与军中负责攻城工程的“校、徒”雷同,可见,其应为“徒”之基层管理岗位。
“屯长”、“仆射”,应分属步兵、车兵的最低级“责任人”,再向下则为承担不起责任的“什伍”,见《秦律杂抄》:敦(屯)长、什五智毋告,赀一甲,伍二甲。
另见《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其旗,卒异其徽。
色别,五百以旃上齿色别,士吏以下旃下齿色别,什以肩章别,伍子肩左右别,士以肩章尾色别。
简单翻译就是各部队的识别,通过旗号区分,以“卒”为单位分别图样,在颜色上,“五百将”用旗帜的上部齿的颜色区别,“士吏”以下则用旗帜的下部齿的颜色区别,什以肩章区别,伍以肩章的左右区别,士兵用肩章的尾部颜色区别。
这里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只有“五百将”、“士吏”、“什”、“伍”,而《商君书·境内》的官阶记载则是,“五百主”、“百将”、“屯长”、“伍”,也就是说,“百将”、“屯长”全都没了,归并到了“士吏”下级,而车兵的“仆射”和“什”也没了。
那么,再来看《秦律杂抄》的解释,“不当廪军中而廪者”的罪名,和“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在连带责任处理上,完全是两个逻辑,前者是“令、尉、士吏弗得”,这是个地方治安管理序列,要求的是犯罪分子户籍所在县的惩治,否则如果军队在国外,有人冒领了军粮,哪有属地的“令、尉、士吏”去抓他。
而后者是“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邦司空”还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属于对过境军队的供应管理,邦司空-县司空系统有直接的责任,而士吏“将者”,则要承担军人的行为管理责任。
更重要的是秦律对“士吏”的惩罚视同“官吏”,采取“罚赀”的方式,而对“徒食”、“同车食”、“屯长”、“仆射”则施以“罚戍”的方式,也就意味着,这些无论是“徒”还是“卒”,或是“中卒”,都还是“民”,不是“吏”。
至于上述文献中涉及的编制矛盾的问题,可见《说文·金部》“鐸”字引《军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
《后汉书·宣秉传》注引《军法》:五人为伍,二伍为什。
两伍制和什伍制并存的原因,即前者为车兵编制,后者为步兵编制,一个是“五五编制”,一个是“五二编制”,车兵的“两”就是“辆”,即二十五人为一车,五车为一队,二队为一官,一官共十乘车,共二百五十人,设一“卒长”、二“士吏”,变相以“士吏”统“队”,则“仆射”就被盖过了。
而《商君书·境内篇》里实际上只记载了“五二编制”的步兵,到了《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时代,“屯长”、“百将”都被“士吏”盖过,就像边塞烽燧的候长、燧长一样。
事实上,《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居延汉简》中的汉代中后期军制都显示出,哪怕步兵,也主要使用“五五编制”,从而让“校”级编制,也就是“尉”指挥的部队,能够具备单独成军的规模,而非商鞅变法时代的附属单位。
“百将、屯长、什长、伍长”,这四个基层职务没有秩禄,只能算作临时军职,事后以爵位酬赏,战时或也以爵位定职,他们也不存在于平时状态下的“养兵”序列,可以说是军功爵制与军事体系少有的交接点,更是“屯”的临时性质最大的表现。
不过,相对于“屯卒”,“中卒”这个一直被单独提醒的兵役人群,即“仆射”上阵管理的“车兵”们,分明要比那些普通的“屯卒”高贵一些,可以用武勇强健的身躯,换取一个“比吏者”的身份。
当然,一个需要补充的知识点就是,“轻车”和“材官”其实是一个作战组合,而不是毫无关联的路人。
据《后汉书·舆服志》记载:轻车,古之战车也。
洞硃轮舆,不巾不盖,建矛戟幢麾,辐辄弩服。
藏在武库。
作为一种武器,到东汉时,“轻车”已经被废弃,其作战编组的方式,已经成为上文中引用的历史陈迹,其作战的形式,则只能根据徐广的注释来猜测:置弩于轼上,驾两马也。
两处记载都表明,这种“轻车”的主要杀伤武器是“弩”,这也为秦始皇陵兵马俑的考古发现所验证,在一号俑坑在第二次发掘的过程中,于一辆战车的前軨上发现并列的鸭兽形的铜钩两件,铜钩的形状与一号铜车马前軨上的一对银钩相同。
此钩名曰弩辄,为人双足的模拟,战车上所用多为蹶张强弩,在战车疾驰的过程中,甲士没有足够的空间双足蹋张,所以利用弩辄代替双脚抵住弩臂,仍为双臂发力,过往也曾在考古中发现,多被误认为“承弓器”,殊不知是“蹶张”、“引强”跨上战车作战的必需品,而从一号铜车马的“立车”实物来看,双马“轻车”空间非常有限,应为御手、材官的双人配置。
所以,“中卒”的本质,正是通过站上“轻车”,用手中的强弩,担任秦军的战术矛头,成为摧折敌寇的主力军。
综上所述,《商君书·境内》记载的秦国出征军队构成,至少应分为三个部分:(1)“兵种诸令”(如发弩、轻车)所统的“中卒”,为武力精选的轻车、材官,是标配的战斗主力中坚,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甲士;(2)“屯卒”,为普遍发役的士兵,人数最多,也是主要的战斗兵,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徒兵;(3)“徒、出公”,是邦司空管理下的低爵平民、刑徒和奴隶,负责营造和战场后勤工作。
事实上,“卒”在《商君书·境内》的记载中,就是一种与军功爵位配套的“身份”,爵一级到小夫,就不是“卒”,爵二级以上,才能称为“卒”,但是却没有说明这个“爵一级”和“爵二级”的名称,原本我们所理解的商鞅爵制,第一级“公士”的前面,其实还有先决条件: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行间之吏也……翻译过来就是,大军能够在攻城战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斩首二千以上,则达到奖励标准,从最底层的“军吏”操、校到大将,全部予以赏赐,而“行间之吏”,意思就是参战的“军吏”,才享受后续的“升爵”待遇,重点是什么?是“吏”。
而对于绝大多数的秦国平民而言,他们所处的位置,是公卒、士伍。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中也有记载:戍律曰:城塞陛鄣多䦼(决)坏不修……尽旬不足以(索)缮之,言不足用积徒数属所尉,毋敢令公士、公卒、士五(伍)为它事,必与缮城塞。
也就是说,修城墙时,如果徒隶不够,可以使用“公士”、“公卒”、“士伍”,正好契合了《二年律令·户律》中的“爵名”排序,也就是“士爵”之下的“爵名”,恰好符合上述的说法,即第二级爵“公卒”以上称“卒”,第一级爵“士伍”以下包括“庶人”、“司寇”、“隐官”及其他刑徒、官奴,称“徒”、“出公”。
“卒”之上是“士”,所以其起始爵位即“公士”,顶端爵位是“不更”,也就是说,《商君书·境内》“卒”和前人学者根据《二年律令·户律》总结的“士爵”,只差一个“公卒”,“中卒”以“卒”为名,自然应该在这五级爵位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仍有“徒、卒”分称,“署君子”与“屯长、仆射”分掌的情况,也就意味着,《商君书·境内》的这套制度一直到秦统一前后,仍旧保持着运作。
简单总结一下,即:士: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卒: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公卒徒、出公: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徒隶秦时称“卒”的好处在于范畴广泛,既可容纳“比吏”之“中卒”,又可容纳普通的“屯卒”,以功能命名,还有“乘城卒”、“亭卒”、“更卒”、“戍卒”、“转卒”、“屯卒”等,一个字即可说明其任务区别,制度底层逻辑即“更卒制”的面对不同任务的临时性变通。
正如《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如淳的注释: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
如淳是三国时曹魏人,他所理解的“正卒”自然是东汉废除的制度,即郡国材官、骑士,他所谓的“古者”,还要在这套体系之前,也就是战国到西汉中期这一段,而“卒更”之说,也可以和汉武帝时代的“南郡卒更簿”互证,翻译过来就是,古时候“正卒”没有常备军的编制,都是让百姓轮番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
结合上文中“毋忧案”可知,“发弩”负责递送“致书”给“屯卒”,那么,县中的“发弩”就在执行“动员屯卒”的行政任务,士吏,则是高于其上的治安警备“官吏”,“卒”和“士”的区别,可谓一目了然,一个是被管理者、被动员者,一个是管理者。
反观西汉由“卒”到“士”的变迁过程,一方面原因是秦末战争后军功爵泛滥,“大夫爵”尚且普遍批发,“士爵”无以为贵,所以就高不就低;另一方面则在于“中卒(正卒)”规模扩大后对“屯卒”的全面替代,原本基于“更卒制”的“发屯”制度,逐步转变为基于“正卒制”的“发屯”体制,直至东汉时全面覆盖旧制。
见汉代人卫宏在《汉官旧仪》中记载的: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
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
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
置长史一人,掌兵马。
丞一人,治民。
当兵行,长史领。
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
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里。
民应令选为亭长。
亭长课射,游徼徼循。
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
五兵:弓弩,戟,盾,刀剑,甲铠。
王彦辉在《论秦汉时期的正卒与材官骑士》(刊于《历史研究》2015年第4期)一文中,已经发现了“材官、轻车、骑士”与普通“卒”的绝对不同,并指出“亭长”即“校长”,其属下为求盗、亭父,均为“发弩”角色,也就是由材官中选拔产生,而非退役的材官中产生。
这个说法一部分正确,比如从“发弩”到“负弩”,再到“弩父”的称谓细节变化,说明“发弩”在秦及汉初一直在基层的“亭校长”部下存在,但汉代的“亭长”绝非由秦代的“校长”演变而来,而是由“发弩”直接演变而来。
而卫宏记录的汉代制度,实为西汉中晚期的军事体系,但是其中的一些说法,很有参考价值,比如“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明显仍保留着对“材官”、“骑士”选拔的遗风,尽管这个时代,只要是个“民”到23岁就已经是“正卒”,而不再像汉高祖时代“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才能做“材官”、“轻车”了。
另外,看“边郡”的设置,实际上是“特殊军事区”,即“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也就是说,这套“尉—司马—候”以及“尉—司马—千人”的“屯军组织”,不管理“民”,只管理“屯卒”,也就不需要“给卫士”,轮番卫戍京师,可以算作“屯军组织”在西汉中后期的有限残骸。
至于在《二年律令·秩律》中记载序列整齐的县级的发弩啬夫、郡级的发弩令,史书中的记载根本不见其名,甚至在军事相关的汉简记载中,也不见其存在,都说明,“发弩令”、“轻车令”之类的“兵种诸令”在秦国到汉初的演化过程中,已经由统兵的“编制单位”演变为“军政管理岗位”,待到《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记录的西汉晚期制度,这些官职干脆消失不见,恰是“正卒制”彻底覆盖“中卒制”的显证。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即《商君书》时代的秦军,与《二年律令》时代的汉军,《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汉官旧仪》时代的汉军,完全是三种不同的形态,由于《二年律令》的时代上接亡秦,本身就是秦国变法之后150年军事体系变迁的集大成者,更贴近于“秦朝”的军制,其既是商鞅变法后军事体制演变的结果,也是两汉军事体制变革的开端和底板。
《商君书·境内篇》中“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强中弱”三军,可以视为以“邦”为动员范围的“极限动员”结果。
而到了《二年律令》时代,所承继的“秦制”是秦昭襄王的“內史、十二郡”到秦始皇、秦二世的“內史、四十四郡”统治,其疆域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让战争不再需要“极限动员”,其“屯军”的组成,也就走向了以“尉”为核心的“日常动员编制”,临时加以“将军”统帅的模式。
其基本特征是:(1)中尉、郡尉、车骑尉、备塞都尉,保持整套的“尉—司马—候(千人)”的“军吏”组织,却只是编制架子,有“吏”无“卒”;(2)“兵种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彻底变成军政管理岗位,也不再以“编制单位”参战;(3)“发弩”平时散置于诸县的“亭部”下,协助治安管理和屯卒动员,“轻车”则散置于诸县的“厩”下,教习“驾驺”和日常迎送,享受“比吏”的“复免”待遇,并可与夏侯婴一样“补为吏”;(4)当战事发生时,以“郡尉”名义“发屯”,辖区内的各县符合条件的“徒、卒”由“发弩”发放“致书”,并抽调地方“中卒”载传入军,与“入屯”的“屯卒”,共同构成“都尉屯”,以“都尉屯”为基本单位进入“屯军”,接受朝廷派遣的“将军”的指挥;(5)边境“屯军”与上述“发屯”程序完全一样,只是朝廷派遣的“将军”相对固定,如在蒙恬在上郡统帅的大军,所接收的陈胜、吴广所属的“将尉”统属的“戍兵”,即由内郡派出的军事编制的“屯卒”或称“屯戍”,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以个人为单位的“更戍”。
总而言之,此时的“秦军”,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区别,在野战和屯卫编制中,还是以“中卒”为“矛头”,以“屯卒”为主力,但在组织结构上,走出了一种以“邦”为母体,有丝分裂出“郡”,设置“常设武职”却没有“常备军团”(只有“卫卒”、“县卒”的小编制),“发屯”令下才填充兵力,再以中央派遣“将军”组合为更大规模的“屯军”。
注意,由于“秦制”下有“兴日”的概念,“屯卒”进入“屯军”,也属于“兴”,所以,就与“徭日”之间形成抵偿关系,也正因为如此,在上文中的“毋忧案”中,“毋忧”才提出自己属于“复”,不应该被“发屯”,在他的逻辑下,没有“徭”,自然也就没有“役”,这也应该是当时的“常识”。
待到西汉初年,由于对手的变化,“兵种将军”开始出现,“屯军”由以步兵为主,配属车骑的“大兵团”,走向“单一兵种”或“加强特种兵”的“边境野战屯军”,如“材官将军”、“车骑将军”等。
但是,无论是秦国、秦朝,还是西汉初年,整个秦汉帝国真正的“常备武装”,也就是具有完整军队组织架构的部队编制,只有“卫尉—卫尉司马—候—士吏”系统管理的“卫卒”和“县尉—县司马—士吏”系统管理的“县卒”(也称“乘城卒”、“亭卒”,“县司马”一职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此后未见),其规模远远不能称“军”,除此之外,无论是秦朝在北方上郡的长城屯兵,还是南方的五岭之戍,本质上都属于“临时”性质。
在《史记·陈余张耳列传》中记录的武臣对赵人的谋反动员中特别强调: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
南、北两个战场的长期性,让秦朝的军事体系面临着持续的挑战,建立在“月更”基础上的人力动员体制,以“內史—郡、县”为单位的人力摄取,遵循“点对点”的人力输送原则,在面对“无事则散”的“短期战事”时,尚可支撑循环;而当战争长期化,同时承担“兵力动员”、“军需供应”和“物资转输”任务的“点对点”,只会双双崩溃,归根结底,“徭戍制”的底层逻辑就是“绝对义务”,并没有预留任何的制度弹性,一旦增加了“屯军”成为长期持续的“新”负担,弹簧必然脆断。
当然,这只是“秦亡”的一个侧面,《秦砖》还会展示更多的侧面,魔鬼真的就隐藏在细节之中。
(本文系刘三解新书《秦砖》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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