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 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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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訊息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V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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