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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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 第8條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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