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最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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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每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納入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標的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說明 公布日期: 民國104年0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 5910號函將「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 計算方式說明」併入此法規並更名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說明」及修正發布全文4 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6900號函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 實施)(原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 計算方式說明) 異動條文   1 壹、法源依據 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9條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 則」第19條之1。

2 貳、最後結算價之計算方式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 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成交價之算術平均價訂之;股票期 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 計算,以停止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之價格替代之。

2-1 貳之一、標的證券為股票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 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 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 ,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當日證券市場交 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各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 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 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有關前二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 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 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上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交 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 ,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 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最後一筆 收盤指數之時點(含),往前取六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 示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倘臺灣證券 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全日合計交易時間不足六十 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每次揭示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 證券價格計算之。

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每 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無成交 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納入計算最後結算 價之標的證券價格筆數,以不超過第一項之取樣筆數為限。

2-2 貳之二、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 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時點(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 筆收盤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 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

前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 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 一筆撮合成交價。

上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交 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 ,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 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最後一筆 收盤指數之時點(含),往前取六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 示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倘臺 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全日合計交易時間不 足六十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每次揭示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 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 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納入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標的證券價格筆數, 以不超過第一項之取樣筆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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