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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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0501609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 目前線上:513人,瀏覽人次:67810294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0501609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至第7點,自105年7月15日生效;10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桃園縣/行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府青職字第1050028501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7點,自105年2月4日生效;10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0501609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至第7點,自105年7月15日生效;10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件一-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切結書 附件三-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書 附件四-行政契約 附件五-領據 法規異動 修正 參、辦理時間: 自計畫生效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截止受 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 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 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 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

若事業體於籌設期 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 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 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且溯自104年 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二)桃園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專案(相對保證)。

(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五)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七)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24個月。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上限,如 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年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 人以1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叁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

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 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四點第四款各目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 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向金融機構申貸創業相關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

4.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 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 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 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5.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 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6.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7.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包含設立籌備會議記錄、業務 計畫或擴充計畫)。

8.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 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桃園市完成 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 二。

9.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三。

10.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利息補貼: 申請人經青年局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10 5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105年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 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 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 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領據(如附件五)。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 扣除。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年局訂定行政契約(如附件四),以 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青年局得以該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附件一-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附件二-切結書附件三-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書附件四-行政契約附件五-領據 柒、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青年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 之利息: (一)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桃園市。

(二)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體未設籍桃園市。

(三)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

但變更創業計畫經青年局核准者不 在此限。

(四)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青年局查訪者。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經青年局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 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年局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105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五、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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