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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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0501609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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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0501609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至第7點,自105年7月15日生效;10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桃園縣/行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府青職字第1050028501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7點,自105年2月4日生效;10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職字第10501609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至第7點,自105年7月15日生效;10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件一-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切結書
附件三-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書
附件四-行政契約
附件五-領據
法規異動
修正
參、辦理時間:
自計畫生效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截止受
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
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
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
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
若事業體於籌設期
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
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
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且溯自104年
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二)桃園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專案(相對保證)。
(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五)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七)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24個月。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上限,如
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年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
人以1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叁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
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
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四點第四款各目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
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向金融機構申貸創業相關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
4.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
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
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
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5.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
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6.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7.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包含設立籌備會議記錄、業務
計畫或擴充計畫)。
8.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
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桃園市完成
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
二。
9.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三。
10.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利息補貼:
申請人經青年局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10
5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105年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
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
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
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領據(如附件五)。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
扣除。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年局訂定行政契約(如附件四),以
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青年局得以該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附件一-桃園市105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附件二-切結書附件三-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書附件四-行政契約附件五-領據
柒、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青年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
之利息:
(一)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桃園市。
(二)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體未設籍桃園市。
(三)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
但變更創業計畫經青年局核准者不
在此限。
(四)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青年局查訪者。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經青年局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
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年局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105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五、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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