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共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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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場地租借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場地以支援教學活動為主,若本校活動與其他活動撞期時, ... ::: 師大首頁∣意見信箱∣網站導覽∣English 搜尋: :::首頁>相關法規>公共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共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辦法修正 92年05月28日第290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 94年12月07日第30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1月16日一級主管行政會報 第一條 為使本校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有標準可資遵循,特訂定本法。

第二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各場地,爰依場地之性質由各負責場地管理維護之相單位執行。

第三條 場地租借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場地以支援教學活動為主,若本校活動與其他活動撞期時,以本校活動為主,而承辦單位需於一個月前與場地管理單位聯繫並通知申請單位。

二、各場地使用規則、場地內設備及收費標準依使用性質不同,由各場地管理單位訂定。

三、場地開放時間以下列時段為原則: 08:00~12:00 13:00~17:00 18:00~22:00 四、校外:場地預約以2個月為原則,各場地管理單位於預約後3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以E-mail或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五、不開放給學生之場地: 校本部:進修推廣部、國語中心、教育大樓二樓、綜合大樓五樓、圖書館地下室國際會議廳。

公館校區:綜合館。

六、本校社團:場地申請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各場地管理單位提出,若超過則比照校內一級單位收費。

七、特殊情形專簽至校長核准後始得借用場地。

第四條 場地收費標準: 一、 場地費用包含場地費及服務費用。

二、 場地費訂金為場地費訂價之20%,並需於通知審核結果後3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費亦需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星期內繳清。

三、學生社團租借場地需收取場地費訂價之20%為保證金,使用場地後經查核與原申請目的相同並恢復場地即全額退費,並於10個工作天內辦理退費程序。

第五條 場地優惠原則如下: 一、 連續租借3日6個時段(含)以上並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場地費用9折。

二、 2個月內租借10個時段(含)以上並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場地費用8折。

三、 校內一級單位借用場地費5折(不含服務費用)並一次繳清,以校內轉帳為原則。

四、 學生社團租借場地需繳交服務費用,免收場地費。

五、 校內單位租借場地時,若有免收場地費之情形需以專案簽准。

六、 基於互惠原則,大專院校向本校借用場地,場地費用8折(不含服務費用)。

第六條 場地借用經費收支原則及規定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條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得停止使用: 一、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違反規定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二、活動時有損害本校場地設備之虞者。

三、活動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四、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借用之事者。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場地內各項設備,並不提供其他服務。

第九條 申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需妥善維護借用場地內各項設備,若有毀損情事發生,需負總賠償責任。

二、未經本校場地管理單位許可,不可擅自接電。

三、現場所衍生之噪音、安全或浪費能源等問題,需依場管單位督導改善,否則場管單位有權停止申請單位使用場地。

四、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若超過借用時間,超過半小時而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場地費用,超過1個半小時則加收1個時段之場地費用。

五、校內單位、社團或教職員生租借本校場地,若因故不使用場地時,需於場地使用前5天通知場地管理單位;若無告知,則6個月內不得再借用本校各場地 第十條退費辦法: 一、申請單位若因不可預期(非人為因素)之原因而使場地無法使用時,需於場地使用前3天告知管理單位,場地費及訂金全額無息退還。

二、申請單位取消場地租借,需於場地使用前5天告知場地管理單位,訂金退還一半,場地費無息退還。

三、申請單位若無通知而臨時取消場地租借,則沒收訂金,場地費無息退還。

第十一條 各場地管理單位得依據本辦法另行訂定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凡未經本校規定之程序借用及會計程序繳費者,該借用場管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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