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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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將科技部改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委員會」,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科學》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行政院會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原名稱:科技部組織法) 2021-03-26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科技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另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將科技部改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委員會」,爰擬 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會之掌理事項。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定明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與委員人數及組成。

(修正條文第 三條) 四、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明定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

(修 正條文第七條) 第1條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 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 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 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 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 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4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6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 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7條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 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第8條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 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 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 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 一百一十人。

第9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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