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年台上字第118 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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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年台上字第1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56 年01 月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16-77 年刑事部分)第709、716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裁判字號: 56年台上字第118號 裁判日期: 民國56年01月20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16-77年刑事部分)第709、716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706-708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16-92年刑事部分)第657、666頁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八)第33-35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16-94年刑事部分)第581、594頁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617-618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5、163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係採真實發現主義,審理事實之刑事法院,應自行調查證據, 以為事實之判斷,並不受民事判決之拘束,如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與 認定事實有重要關係,仍應予以調查,就其心證而為判斷,不得以民事確 定判決所為之判斷,逕援為刑事判決之基礎。

編註: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95年6月6日95年度第9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已修正」。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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