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被抓怎麼辦?應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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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施用第1、第2級毒品(例如大麻、安非他命)的刑責、法律效果: ... 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等)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吸食、施用第2級 ... 跳到主要內容 吸毒被抓怎麼辦?應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機會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前言 這篇文章主要是在提醒涉嫌吸食第1、2級毒品的,在被檢、警查獲之後,應該主動向檢察官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以免被裁定觀察、勒戒2個月(雖然不是坐牢,但跟坐牢差不多)。

我們會先簡要說明施用1、2級毒品的法律責任,然後介紹觀察勒戒與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不同,最後再說明當事人如何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而在文末的部分,我們也會放置一些本所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參考。

吸食、施用第1、第2級毒品(例如大麻、安非他命)的刑責、法律效果: 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等)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吸食、施用第2級毒品(例如大麻、MDMA(搖頭丸)、安非他命、LSD等)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參照)。

然而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對於第1次施用1、2級毒品被抓的初犯或者是3年後再犯的被告,規定應施以2個月以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

簡單來說,不會起訴判刑,但是要去觀察、勒戒甚至是長達6個月以上、不逾1年的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對當事人的影響? 觀察勒戒的時間是2個月以下、強制戒治的時間則是半年以上、不逾一年,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會喪失人身自由,進而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就學、工作或家庭;另外勒戒處所龍蛇渾雜,環境不佳,也會有類似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這時候,考量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對當事人影響頗大,當事人應考慮向檢察官請求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為條件的緩起訴處分。

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為了更務實、有效的達到戒毒的效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有另外的規範,內容則是針對施用毒品者,如果檢察官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就不再適用觀察勒戒的規定了。

那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呢?就是在檢察官同意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期間(通常是一年半),依照指定時間去醫院或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驗尿、心理輔導即可。

檢察官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的處分後,就不用再觀察勒戒了? 是的。

觀察勒戒跟戒癮治療是平行的、擇一的,檢察官決定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就不用再觀察勒戒了。

怎麼取得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律師建議,被查獲施用毒品之後(通常都是臨檢盤查、釣魚),要儘快以遞送書狀的方式向檢察官表達想要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意願以及說服檢察官給予附戒癮治療緩起訴的處分。

因為你不說,檢察官怎麼知道你想要戒癮治療呢? 另外,常常會有人來電詢問,「能不能等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之後,再去向檢察官說明?」,我們並不建議這麼做。

為什麼呢?因為此類案件很有可能後續不會再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也就是說當事人會錯失表達意願的機會,這對當事人是很不利的(我們就常遇收到觀察勒戒裁定書的當事人,來所諮詢如何針對觀察勒戒裁定進行抗告的問題時,向本所律師抱怨檢察官後來都沒有開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了)。

如何委請本所律師協助取得戒癮治療緩起訴 我們有一篇「委任律師偵查程序,協助取得戒癮治療緩起訴(點我)」文章,是有關想要委任本所律師協助爭取附命藉癮治療緩起訴的聯繫方式、處理流程,有需要的民眾可以點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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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站務相關 10.施用毒品罪(§10) 位置: 100台灣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Unknown2019年8月24日凌晨12:20剛已經收到勒戒處分還能來的急提抗告嗎?回覆刪除回覆建律法律事務所2019年9月1日晚上9:08請不要用留言的方式提問喔,可以透過來電0919635333或加入Line(帳號是jianlyulaw2)找黃律師諮詢。

刪除回覆回覆回覆新增留言載入更多… 張貼留言 幫我們按個讚喔! 常見問題&案例分享 律師服務摘要 戒癮治療緩起訴成功案例 販賣毒品無罪等案件 律師法律服務 毒品免費法律諮詢 戒癮治療 __觀察勒戒抗告 毒品案件委任 毒品案件陪同偵訊 監獄、看守所,律師律見(連到官網) 國外郵寄大麻之法律責任說明 毒品案件上訴三審 毒品法律文章分類 01.站務相關 02.毒品分級(§2) 03.製造毒品罪(§4) 04.運輸毒品罪(§4) 05.販賣毒品罪(§4) 06.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5) 07.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施用毒品罪(§6) 08.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7) 09.轉讓毒品罪(§8) 10.施用毒品罪(§10) 11.持有毒品罪(§11) 12.栽種大麻罪(§12) 13.運輸、販賣大麻種子罪(§13) 14.持有、轉讓大麻種子罪(§14) 15.供出上游查獲減刑 16.偵審自白減刑 18.毒品案件上訴三審 19.毒品釋字、座談會、函釋、公告等 20.其它 21.最高法院提醒司法警察 22.戒癮治療緩起訴成功案例 23.施用毒品無罪或不起訴等案例 24.販賣毒品無罪、不起訴等案件 毒品案件訴訟成果 顯示更多 顯示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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