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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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者: 1.年滿45歲以上之受僱者。

2.僱用年滿45歲以上勞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 機關介紹 大事紀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策略地圖(PDF格式下載) 業務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補助資料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法規資訊 統計資料 為民服務 文宣品及出版品 歷史出版品專區 預決算 政府資訊公開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關懷結果 線上服務 下載專區 台北通 市民服務大平臺 市民服務大平臺綜合類申請 聯絡資訊 機關基本聯絡資訊 各就業服務站聯絡資訊 民意交流 意見信箱 業務服務 閱卷服務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求職服務 求才服務 創業輔導 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 移工服務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台北人力銀行 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申請辦法 安穩僱用計畫 申請案件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 台北通 下方連結 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客服信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 台北通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 機關介紹 大事紀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策略地圖(PDF格式下載) 業務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補助資料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法規資訊 統計資料 為民服務 文宣品及出版品 歷史出版品專區 預決算 政府資訊公開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關懷結果 線上服務 下載專區 台北通 市民服務大平臺 市民服務大平臺綜合類申請 聯絡資訊 機關基本聯絡資訊 各就業服務站聯絡資訊 民意交流 意見信箱 業務服務 閱卷服務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求職服務 求才服務 創業輔導 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 移工服務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台北人力銀行 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申請辦法 安穩僱用計畫 申請案件 ::: 業務服務 閱卷服務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求職服務 求才服務 創業輔導 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 移工服務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台北人力銀行 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申請辦法 安穩僱用計畫 首頁 業務服務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 ◆職務再設計意涵:依據「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職務再設計指以排除員工工作障礙,提升其工作效能,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提供就業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適用對象: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或逾65歲之高齡者,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本國國民。

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若具備「身心障礙者」或「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身分而有職務再設計需求,請逕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具備「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之身分而有職務再設計需求,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電話:02-77308878)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

◆申請者及符合申請之情形:一、提出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者:1.年滿45歲以上之受僱者。

2.僱用年滿45歲以上勞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3.自營作業者。

二、前項人員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中高齡職務再設計:1.有意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進行招募並確定僱用。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漸增,生理及心理改變,致工作有障礙或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補助項目及限制:一、職務再設計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非屬協助排除年滿45歲以上之本國國民或新移民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三、年滿45歲以上之受僱者及自營作業者,其申請項目限與職務直接相關,且非屬生財工具之個人就業輔具,並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

◆補助額度:1.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但另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2.前項個案同時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身分時,得依個別身分之工作障礙成因,分別計算補助金額上限。

◆申請流程及方式:一、申請流程雇主/個人提出申請-->輔導委員實地訪視-->審查核定-->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請款核銷-->滿意度調查及追蹤二、申請方式申請者請於下方表單列表下載填寫,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處即可;或洽詢本處各就業服務站,將有專人協助及輔導您提出申請。

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以書面說明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進行訪視評估及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者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得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返還之: 未實際進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五點所定人員。

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查核。

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仍未改善。

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違反相關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其他違反「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規定。

前項已領取補助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之,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一項不實申領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得對其停止補助2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追蹤已領取補助者後續就業狀況,發現其就業未達3個月者,應限期命其返還已補助經費。

但經審查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檔案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pdf(236.04KB) 附件1至2-申請書 odt(29.08KB) 附件6-經費估算表 odt(10.82KB) 附件8至10-請款核銷表單 odt(18.55KB) 附件12-職務再設計追蹤紀錄表 odt(13.30KB) 附件13-受補助單位(個人)滿意度調查表 odt(12.29KB) 附件14-申請變更核定內容 odt(10.77KB) 標籤製作格式及範例 odt(6.86KB) 點閱數:87320 資料更新:110-10-2517:14 資料檢視:110-10-2517:14 資料維護: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回上一頁 :::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 機關介紹 大事紀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策略地圖(PDF格式下載) 業務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補助資料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法規資訊 統計資料 為民服務 文宣品及出版品 歷史出版品專區 法定決算書 法定預算書 預決算 政府資訊公開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關懷結果 線上服務 下載專區 台北通 市民服務大平臺 市民服務大平臺綜合類申請 聯絡資訊 機關基本聯絡資訊 各就業服務站聯絡資訊 民意交流 意見信箱 業務服務 閱卷服務 中高齡職務再設計 求職服務 求才服務 創業輔導 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 移工服務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台北人力銀行 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申請辦法 安穩僱用計畫 申請案件 下方連結 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客服信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更新日期110-12-12 瀏覽人次..地址: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電話:(02)2308-5231 各課室電話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版權所有  建議瀏覽解析度102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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