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標準第二條現行條文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目前線上:675人,瀏覽人次:68335806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刪除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11月25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593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4年9月2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84029087號令修正全文7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經濟部經(八九)企字第8934020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4005615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8006394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4046015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刪除第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
,歷經五次修正,除配合行業標準分類修訂外,亦因應產業結構需求調整
,最後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
本標準第二條現行條文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上開規定係依行業別劃分而適用
不同之基準,惟當企業多元經營創新業務,致使其產業別界限模糊時,易
產生中小企業業別認定之疑義。
為因應此等趨勢,並簡化標準便利中小企
業自我認定,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第二條,改採不分業別統一中小企業
認定基準,參酌產業發展現況調整認定要件,並配合刪除第四條營業額認
定之規定、酌修第五條文字。
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統一以經常僱用員工數及實收資本額作為認定要件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採營業額要件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
三、因應受理勞工保險機關(構)更名,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立法理由〕一、現行規定係依行業別劃分而適用不同基準,惟當企業多元經營創新業
務,致使產業別界限模糊時,易產生中小企業業別認定之疑義。
為因
應該等趨勢,並簡化中小企業之認定,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第一款
及第二款所定要件並整併於本文,不分業別以統一中小企業基準;其
認定要件除經常僱用員工數外,另以相對固定之實收資本額為判斷,
排除現行條文第二款所採變動較大之營業額要件。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所採實收資本額標準係沿用八十九年規定,迄今已近
二十年,在國內外環境不斷變遷影響下,加以通貨膨脹因素,產業資
本密集化趨勢,原標準已不能符合中小企業發展之需求,故修正實收
資本額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三、有關中小企業基準之經常僱用員工數要件,鑑於機器取代人力之產業
發展趨勢,及為因應服務業等其他行業員工數成長及大型化發展,促
成服務業創新轉型,納入稍具規模的高產值服務業,提供財務及經營
輔導支援,提升國際競爭力,帶動產業創新轉型,並創造較多高薪之
就業機會,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宜較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者為高
。
綜合以上考量,爰修正經常僱用員工數上限,統一為未滿二百人。
[修正]第五條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
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立法理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配合政府組織及業務調整,幾經改制並更名為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爰修正機關(構)名稱。
[刪除]第四條(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不採營業額為要件,爰刪
除本條規定。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內容-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三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 ...
- 2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申請須知
申請企業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說明:. 1.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3符合專利年費減收資格的中小企業如何認定?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答: 依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 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本標準第二條現行條文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 5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 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