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出於盜領存款之目的,未得乙同意而取得乙之存摺、印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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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冒領他人存摺存款行為,成立詐欺罪,而取走存摺再歸還,則是不罰的使用竊盜。

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存摺類取款憑條,或是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填寫金額,並盜蓋他人印鑑於該提款單,藉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提款單後,向承辦之郵局櫃檯人員行使,使該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行為人有權提領他人之存款,而交付現款於行為人,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8 甲出於盜領存款之目的,未得乙同意而取得乙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密碼後,前往銀行依..-阿摩線上測驗This is a large mo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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