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立言Nap-yin Lau - 研究人員|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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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立言Nap-yin Lau. 研究員. 學歷.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 研究領域. 宋代政治、社會、法律、家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 首頁>人員名錄>退休離職研究人員-柳立言 首頁>人員名錄 研究人員 研究技術人員 通信暨兼任研究員 通信研究員 兼任研究員 歷年通信研究員 歷年兼任研究員 退休離職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 博士候選人培育 訪問學者 行政人員 退休離職研究人員 列印 字型 小 中 大 分享 柳立言Nap-yinLau 研究員 學歷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 研究領域 宋代政治、社會、法律、家庭 著作目錄 學經歷 學位論文 《李鴻章之早期外交研究(1871-1881)》(香港:中文大學碩士論文,1981)。

“TheAbsolutistReignofSungHsiao-tsung(r.1163-1189)”(PhDdiss.,PrincetonUniversity,1986). 專書 專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專著,《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北京:中華書局,2012.6)。

編譯,《宋元時代的法律、思想和社會》(臺北:國立編譯館,2001)。

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5)。

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王汎森總策劃;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10)。

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9)。

主編,《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近世中國之變與不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3.11)。

主編,《史料與法史學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8)。

山口智哉、李宗翰、柳立言、劉祥光編撰,「五代在碑誌」第一冊《世變下的五代女性及其墓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

山口智哉、李宗翰、柳立言、劉祥光編撰,「五代在碑誌」第二冊《五代武人之文事與武功》(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

期刊論文 〈南宋政治初探——高宗陰影下的孝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7.3(1986):553-584。

〈族譜與社會科學研究〉,《漢學研究》6.2(1988):237-273。

〈「杯酒釋兵權」新說質疑〉,《大陸雜誌》80.6(1990):25-33。

〈宋遼澶淵之盟新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1.3(1990):693-760。

〈淺談宋代婦女的守節與再嫁〉,《新史學》2.4(1991):37-76。

〈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謂「共財」〉,《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2(1994):253-305。

〈北宋吳越錢家婚宦論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4(1994):903-955。

〈以閹為將:宋初君主與士大夫對宦官角色的認定〉,《大陸雜誌》91.3(1995):1-20。

〈從法律糾紛看宋代的父權家長制:父母舅姑與子女媳婿相爭〉,《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9.3(1998):483-556。

〈子女可否告母?——傳統「不因人而異其法」的觀念在宋代的局部實現〉,《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0.6(2001):29-93。

〈一條律文各自解讀:宋代「爭鶉案」的爭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3.1(2002):119-164。

“EnlighteningOurUnderstandingofThe‘EnlightenedJudgments’,”T’oungPao89.1-3(2003):162-177. 〈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上)〉,《法制史研究》5(2004):61-121。

〈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下)〉,《法制史研究》6(2004):42-98。

〈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中產之家的法律?〉,《唐研究》11(2005):117-158。

〈何謂「唐宋變革」?〉,《中華文史論叢》81(2006):125-171。

LauNap-yin(著),ClaudeChevaleyre(譯),“DroitetfamilleenChineàl’époquedesSong(960-1279)(宋代的法律與家庭),”Annales年鑑學報:Histoire,SciencesSociales61.6(2006):1377-1443. 〈蘇軾乳母任採蓮墓誌銘所反映的歷史變化〉,《中國史研究》2007.1:105-118。

〈色戒——宋僧與姦罪〉,《法制史研究》12(2007.12):41-80。

〈對法律文化的研究——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談起〉,《法制史研究》13(2008.6):265-287。

〈紅塵浪裡難修行——宋僧犯罪原因初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9.4(2008.12):575-635。

〈士人家族與地方主義〉,《歷史研究》2009.6:10-18。

〈宋代明州士人家族的形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1.2(2010.6):289-364。

〈科舉、人際關係網絡與家族興衰:以宋代明州為例〉,《中國社會歷史評論》11(2010):1-37。

〈《名公書判清明集》的無名書判〉,《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5(2011.12):116-222。

〈妾侍對上通仕〉,《中國史研究》2012.2:115-135。

〈南宋的民事裁判:同案同判還是異判?〉,《中國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院)2012.8:153-178。

〈南宋在室女分產權探疑——史料解讀及研究方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3.3(2012.9):445-505。

〈「天理」在南宋審判中的作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4.2(2013.6):277-328。

〈吏理中的法理——從詔令看宋初的法制原則〉,《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8(2014.12):216-265。

〈宋代法律史研究之史料解構與問題分析〉,《法制史研究》27(2015.6):275-331。

〈從立法的角度重新探討宋代曾否禁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6.2(2015.6):365-420。

〈第十八層地獄的聲音:宗教與宋代法律史研究法〉,《中西法律傳統》11(2016):71-120。

柳立言、陳建志,〈北宋司法參軍毛滂與饒州安太守的法律對決〉,《法律史譯評》4(2016):170-201。

〈誰是宋代「巫」風的製造者——僧、道、巫、士大夫,其他?〉,《宋學研究》1(2017):80-122。

〈五代治亂皆武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9.2(2018.6):339-402。

〈北宋評價武人標準再認識——重文輕武之另一面〉,《歷史研究》2018.2:35-58。

論集論文 〈從官箴看宋代的地方官〉,國際宋史研討會秘書處編,《國際宋史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史學系,1988),頁393-416。

〈論族譜選錄人物的標準〉,聯合報文化基金會國學文獻館主編,《第四屆亞洲族譜學術研討會會議紀錄》(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9),頁195-229。

〈從趙鼎《家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家族〉,會議秘書處編,《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1992),頁495-550。

〈宋初一個武將家族的興起——真定曹氏〉,中研院史語所出版品編委會編,《中國近世社會文化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2),頁39-88。

〈從御駕親征看宋太祖的創業與轉型〉,田餘慶主編,《慶祝鄧廣銘教授九十華誕論文集》(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頁151-160。

〈宋代的家庭糾紛與仲裁:爭財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品編委會編,《中國近世家族與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8),頁1-48。

〈養兒防老:宋代的法律、家庭與社會〉,漢學研究中心編,《中國家庭及其倫理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漢學研究中心,1999),頁85-117。

“WagingWarforPeace?ThePeaceAccordbetweentheSongandtheLiaoinAD1005,”inHanvandeVen,ed.,WarfareinChineseHistory(Leiden:Brill,2000),pp.180-221. 〈宋代罪犯的人權〉,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宋旭軒教授八十榮壽論文集》(臺北:宋旭軒論文集編委會,2000),頁531-542。

〈宋代女兒的法律權利和責任〉,張國剛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北京:三聯出版社,2004),頁155-205。

〈青天窗外無青天:胡穎與宋季司法〉,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王汎森總策劃;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10),頁235-282。

“Marriage:ChinaLaw,”inStanleyN.Katz,ed.,TheOxford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LegalHistory(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9),pp.155-160. “MutualConcealment,”inStanleyN.Katz,ed.,TheOxford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LegalHistory(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9),pp.197-199. LauNap-yin(柳立言)andHuangK’uang-chung(黃寬重),“FoundingandConsolidationoftheSungDynastyunderT’ai-tsu(960-976),T’ai-tusng(976-997),andChen-tsung (997-1022),”inDenisTwitchettandPaulJ.Smith,eds.,TheCambridgeHistoryofChin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9),vol.5 ,pp.206-278. 〈解讀唐宋法律的變化——史料、邏輯與真相〉,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頁355-391。

柳立言著、山口智哉譯,〈宋代明州(寧波)における「家族」研究—方向と方法〉,須江隆等編,《碑と地方志のアーカイブズを探る》(東京:汲古書院,2012.3),頁199-262。

〈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審判宗教犯罪的一些範例〉,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9),頁93-141。

〈法律史上的「唐宋變革」〉,柳立言主編,《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近世中國之變與不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3.11),頁367-439。

柳立言著,山口智哉譯,〈南宋の民事裁判—地域性か、超地域性か〉,伊原弘等編,《中国宋代の地域像-比較史からみた専制国家と地域》(東京:岩田書院,2013),頁209-278。

〈從《宋大詔令集》看太祖朝的重要法制問題〉,黃源盛主編,《中國法史論衡——黃靜嘉先生九秩嵩壽祝賀文集》(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14.4),頁141-174。

柳立言著、山口智哉譯,〈『夷堅志』と人間法―宋代の霊異案件〉,伊原弘、靜永健主編,《南宋の隠れたベストセラ-『夷堅志』の世界》(東京:勉誠出版社,2015),頁91-99。

“Changestowomen’slegalrightsinthefamilyfromtheSongtotheMing,”inJohnLagerwey,ed.,ModernChineseReligionI:Song-Liao-Jin-Yuan(960-1368AD)(Leiden:BrillPublishers,2015),pp.643-717. “CivilLawandJurisprudenceinImperialChina,”inDavidLudden,ed.,TheOxfordResearchEncyclopediaofAsianHistory(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17),LegalSection,pp.1-32(http://asianhistory.oxfordre.com). 他類論文 〈唐宋變革與第一個中產之家的政權〉,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報》182(2011.4.26),「延續與斷裂:全球視域下的歷史變遷」專題。

〈宋代婦女法律權利的轉變〉,張雅婷編,《歷史知識》(臺北:三民書局,2014),頁23-31。

〈柳立言的書單〉,劉小磊主編,《我書架上的神明‧續編》(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6),頁169-174。

學術書評 柳立言、黃寬重,〈評RichardL.Davis,CourtandFamilyinSungChina,960-1279〉,《漢學研究》5.1(1987):295-303。

〈評WinstonW.Lo,AnIntroductiontotheCivilServiceofSungChina-WithEmphasisonItsPersonnelAdministration〉,《清華學報》18.2(1988):467-474。

〈評GertrudeHimmelfarb,TheNewHistoryandtheOld〉,《新史學》1.1(1990):125-130。

〈評JenniferW.Jay,AChangeinDynasties:LoyalisminThirteenth-CenturyChina〉,《清華學報》23.4(1993):449-451。

〈評李春棠:《坊墻倒塌以後——宋代城市生活長卷》〉,《新史學》4.3(1993):137-141。

〈評JamesT.C.Liu,ChinaTurningInward:Intelletual-PoliticalChangesintheEarlyTwelfthCentury〉,《新史學》4.4(1994):177-184。

〈評HoytClevelandTillmanandStephenH.Westeds.,ChinaunderJurchenRule:EssaysonChinIntellectualandCulturalHistory〉,《新史學》7.2(1996):233-242。

〈評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新史學》8.2(1997):227-234。

“ReviewofHoytClevelandTillmanandStephenH.Westeds.,ChinaunderJurchenRule:EssaysonChinIntellectualandCulturalHistory,”JournalofOrientalStudies33.2(1998):288-293. 〈研究賭博的重要問題:從郭雙林、蕭梅花《中華賭博史》談起〉,《廣西大學學報》20.4(1998):49-54。

〈評BeverlyJ.Bossler,PowerfulRelationsandRelationsofPower〉,《臺大歷史學報》24(2000):433-443。

〈評BrianE.McKnightandJamesT.C.Liutrans.,TheEnlightenedJudgements,Ch’ing-mingChi:TheSungDynastyCollection〉,《法制史研究》2(2001):271-296。

“ReviewofYanagidaSetsukosenseikokikinen-Chugokudentonoshakaitokazoku(柳田節子先生古稀紀念——中國傳統の社會と家族),”NanNü:Men,Women,andGenderinEarlyandImperialChina3.2(2001):257-264. “ReviewofBettineBirge,Women,Property,andConfucianReactioninSungandYuanChina(960-1368),”T’oungPao92.1-3(2006):234-241. 〈序〉(代書評),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頁v-xiv。

“ReviewofChristianDePee,TheWritingofWeddingsinMiddle-PeriodChina,”T’oungPao94.4-5(2008):390-396. 〈導言〉,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10),頁1-22。

〈序論〉,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9),頁i-xxii。

〈導言〉,柳立言主編,《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近世中國之變與不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3.11),頁vii-xlvii。

評“EmperorHuizongbyPatriciaB.Ebrey,”JournalofAsianStudies74.1(2015):188-189. 〈評SukheeLee,NegotiatedPower:TheState,Elites,andLocalGovernanceinTwelfth-toFourteenth-CenturyChina〉,《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62(2016):333-344。

〈前言〉,柳立言主編,《史料與法史學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8),頁i-xliii。

〈不要再誤解宋朝了〉,小島毅著,游韻馨譯,《中國思想與宗教的奔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17),〈導讀〉,頁11-36。

翻譯 柳立言譯,MariusB.Jansen著,《日本及其世界:二百年的轉變(JapanandItsWorld:TwoCenturiesofChange)》(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1987;臺北:商務印書館,1990)。

柳立言譯,長谷川誠夫著,〈戰後日本研究宋史之動向〉,《食貨月刊》17.3/4(1988):38-48。

柳立言譯,BettineBirge著,〈元代的ㄇ收繼婚與貞節觀的復興(LevirateMarriageandtheRevivalofWidowChastityinYuanChina)〉,柳立言編譯,《宋元時代的法律、思想和社會》(臺北:國立編譯館,2001),頁387-428。

柳立言譯,DavidBuxbaum著,〈清代之民法:戴炎煇教授對我們知識的獨特貢獻〉,黃源盛主編,《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頁467-472。

學歷: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 經歷: 本所博士後副研究員(1986.8-1987.7),副研究員(1987.8-1994.3),研究員(1994.3-2019.1) 本所傅斯年圖書館主任(1995.3-1997.4)、(1999.1-1999.7)、(2002.5-2003.12) ⟸返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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