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傳訊息也侵害配偶權?曖昧內容才是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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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傳訊息也侵害配偶權?曖昧內容才是最大重點!黃靖芸/律師有很多的離婚案件都是源自於配偶外遇,從偷偷在外過夜出遊到明目張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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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傳訊息也侵害配偶權?曖昧內容才是最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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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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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傳訊息也侵害配偶權?曖昧內容才是最大重點!黃靖芸/律師有很多的離婚案件都是源自於配偶外遇,從偷偷在外過夜出遊到明目張膽直接到正宮面前嗆聲的案例都曾發生過,而對於這樣外遇的行為,正宮其實不只可以去訴請離婚,也能向配偶的外遇對象去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而對於侵害配偶權,除了非常直接的發生性行為、長期在外遇對象家過夜、出遊等情況外,還有沒有一些案例是屬於比較不明顯,但可能也會是侵害配偶權的情況呢? 大家可能都明白,侵害配偶權並非一定要發生性關係才算,就算只有牽手、擁抱、親吻,也都會有可能成立,除了比較直接的身體接觸外,假如沒有任何肢體上的行為,雙方只有在社群軟體上互傳曖昧訊息,像是稱呼彼此為老公老婆、互傳裸露照片等行為,其實也都是有極大機率會成立侵害配偶權的喔! 為什麼連傳訊息都會是侵害配偶權呢?因為侵害配偶權不只限於肢體接觸,只要雙方的行為模式是已經超過一般人認知的朋友社交關係,並非正常、合理的社交行為,就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曾經就有類似的案例發生,雙方只有在社群軟體上傳訊息,但內容極為曖昧露骨,並且這些訊息還是趁著配偶熟睡時,隱瞞配偶去傳的,這些曖昧煽情的內容其實已經不是一般朋友間會出現的字眼,並且在做出這些行為時,還是瞞著另一半的,明顯已經破壞了夫妻間維繫婚姻最重要的一個因素,信任;因此,儘管雙方並沒有發生過性關係,也沒有出現單獨在外過夜等肢體接觸,仍舊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產生。
其實侵害配偶權的認定範圍是比較廣泛的,並不會像以前的通姦罪那樣,只以發生性行為作為主要判定那樣地狹隘,而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上,也能給予受侵害者較為實質的賠償,雖然對於受侵害者長期遭受到的精神壓力以及痛苦沒辦法完全平復,生活可能也無法再回到從前的情況,但至少能給予侵害權利者較為直接的懲罰,不會讓這些侵害他人權利者能夠輕鬆躲過。
因此大家千萬要記得,若不幸遭遇到上述的情況時,都可以勇敢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來為自己討回公道!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黃靖芸律師專欄】鄭爽棄養事件落幕台灣的監護權歸屬如何認定?【黃靖芸律師專欄】心情差就找前女友?妻子破門抓人恐犯法?!【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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