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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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動員準備,旨在供應軍事作戰與重要生產事業所需人力,對民防、 消防、交通、重要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進行人員調配填補與管制,並負責學校青年 ... 目前線上:991人,瀏覽人次:68539490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人力動員準備 第十五條人力動員準備,旨在供應軍事作戰與重要生產事業所需人力,對民防、 消防、交通、重要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進行人員調配填補與管制,並 負責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傷殘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之規劃。

第十六條人力動員準備應就各項專技人力完成分配、填補、訓儲、管理等作業。

必要時,得配合軍事、民防、消防等演習,依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辦 理演訓事宜。

第十七條凡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及其工廠(場 ),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方案主管機關指導下,實施作業能量訪查, 辦理專長分類統計。

前項事業機構及其工廠(場)對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執行動員準備工 作,所實施之現場作業能量訪查及專長分類統計,應主動配合辦理。

第十八條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 員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市)政府勞工處(局)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 填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第十九條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 類計畫之演訓。

前項演訓得結合災害防救、軍事、區域性應變等演習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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