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請家人幫自己拿藥嗎?利弊、理論、實務、各法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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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上,很多人都有種觀念:如果只是要拿上一次看診後、醫生開的相同藥物,不一定要自己親自到醫院或診所跑一趟;只需要請家人依照規定掛號、刷健保卡(健保門診), ... Library心靈圖書館 首頁 心靈圖書館 主條目:精神相關 【治療相關】 關係專區 心靈專區 其他相關 最新文章 【治療相關】底下的細目:關於治療 人格議題 肥胖問題 自殺問題 【安眠藥專論】 物質濫用  能請家人幫自己拿藥嗎?利弊、理論、實務、各法源如何? 作者:陳俊欽賴奕菁   答案竟然是:可以,但要看狀況。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過去的所謂「拿藥」,現在是行不通了,不管在自費或健保門診都一樣。

「拿藥」時代   在傳統上,很多人都有種觀念:如果只是要拿上一次看診後、醫生開的相同藥物,不一定要自己親自到醫院或診所跑一趟;只需要請家人依照規定掛號、刷健保卡(健保門診),然後到門診跟診間護士說:「我要拿上一次的藥」,護士便會轉告醫生,直接翻出病歷,照上次的記錄照開一遍;電腦化之後,更是方便,醫生只需要在鍵盤上按幾下,一切就搞定了--列表機會印出各種單張,家屬即可拿去批價領藥。

這種做法,對於白天需要工作的上班族而言,非常的方便:既不需要請假看病,家人也不需要等候叫號,省時又省力。

然而,近十幾年來,這樣的「服務」逐漸消失了,不管大小,不管公立私立,醫療院所越來越不提供「非本人代為拿藥」的服務,換言之,就算你服用某種藥物已經長達二十年,劑量完全相同,病情也毫無變化,你要拿藥,照樣得由本人親自跑一趟,讓醫師親自診治後,才能拿藥。

「健保慢性處方,分次調劑」時代   如果當初您是經過醫師診治,醫師開出處方箋,不管是健保一般處方箋,還是健保慢性處方箋(一個月可調劑一次,最多可以連續調劑三次),之後呢,家屬就可以拿尚未調劑完的處方箋去調劑領藥,反覆領藥,該處方簽一共可領三次。

「自費慢性處方,分次調劑」時代   如果當初您是經過醫師診治,醫師開出處方箋,不管是自費處方箋、自費連續處方箋,由於法律沒有限制可調劑幾次,只要求必須依照醫師法規定,合乎常理判斷,如果是慢性病,你判斷一年內不會有變化,那你就可以開立可調劑一年的慢性處方箋,讓家屬就可以拿尚未調劑完的處方箋去調劑領藥,反覆領藥,該處方簽一共可領十二次。

但是自費醫師要有一個覺悟:你這麼做是活在刀口下的。

當你判斷準確,一年內當真都沒變化,家屬會稱許你方便、近人情、是個好醫師;如果一年內有變化,病人返診,此刻,家屬的臉就變了,你就會變成一個待審判的犯罪人,如果你又調整好了,那家屬會原諒你,你要知恩圖報,叩謝洪恩浩蕩,下不為例;如果沒搞好,甚至出人命,那你等著被檢察官質問:「你憑什麼認定他一年內都用同樣的處方就可以?你閉嘴!不用說了,你根本就是草菅人命!」   無論如何,這張處方箋可以調劑到期現滿之前,患者都不必來,只要家屬來代替拿藥就可以了。

但時間倒了,病患還是得再來一次的。

這時,你就又得千拜託萬拜託,請他的尊臀移動到你的沙發上面。

  很多患者都想請醫師到府上幫他看診,事實上,這些都違法的,因為根據民國八十四年的解釋文,現在只有政府舉行的居家訪視,或者經過政府同意的,醫師才能到患者家裡去看;如果你是自己想去的,又對執政黨沒有政策性的好處--門兒都沒有,想去只能私底下偷偷摸摸去。

一樣,沒治療好,醫師又要被告違法了。

為什麼非得本人親自跑一趟之後才能拿藥?   基本上,這是法律的規定。

因為藥師如果要調劑藥物給你,就必須要有醫師的處方箋,要不然就是違法的。

然而,醫師要開處方箋給你,總得搞懂你先在的問題是什麼吧?換句話,醫師得先進行專業的問診、理學檢查,必要時還要安排實驗室檢查,最後,綜合所有得到的資訊,才能判斷你是哪一種疾病,同時,排除你是另一些疾病的可能。

在這整個過程當中,醫師都不斷在假設,並且根據假設提出驗證的方法,施行檢查處置:有的,可以在診察室內完成,另一些,就透過特定的醫療儀器檢驗,得到結果後,還需要加以人工的判讀。

  整個過程中,醫師都不斷在提出假設性診斷,並據此開立暫時性的處方與判別性的檢查,一直到最後的結果真相大白,醫師才能得出確定的診斷,並修正處方到最正確的狀態。

  整個過程,醫師都必須親力親為,而且在正常狀態下,不能透過無線通訊、遠端視訊的方式來完成診斷,這些,都有法律根據的,就寫在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在理論上,請患者多跑醫院一趟,事實上是有必要的   在理論上,多跑醫院一趟,事實上是有必要的,主要的原因有三:首先、病情有沒有變化,患者自己不一定能發現;就算發現,也可能太晚了。

身體有很多器官,都是很沉默的,非到瀕臨衰竭,否則根本沒有症狀。

更何況現在的產品什麼都可能添加各種雜七雜八的化學物質,縱然上頭有大大的「天然」兩個字,成份表也明明白白寫在那裡,衛生署檢驗合格標章確實也貼在該貼的地方,但你確定自己對於那一堆化學物質,都能充份明白其意義嗎?   我就見過一位個案,她本來都是很容易入眠的人,但有天開始,突然莫名其妙開始失眠,找遍生活中,沒有任何改變,也沒出現什麼特別的壓力事件。

  直到有天,她才發現:自從她的推脂按摩律動減重課程開始之後,失眠才開始的,但她也沒有服用什麼樣的藥物--不管是西藥、中藥、或任何保健食品。

她從頭到尾,只向美體中心買了一種推脂時使用的燃脂霜,下班時候,自己使用。

結果,當她帶來給我看的時候,我一眼就看出成份表最下方的一項添加物竟然就是:「天然咖啡因」!   咖啡因是興奮劑的一種,會加速新陳代謝,也能透過皮膚吸收,再加上該燃脂霜裡頭的menthol(薄荷油)會加速血液循環,把咖啡因帶往全身,對於這位體質敏感的個案,不啻於睡前喝了濃咖啡的效果一樣,當然睡不著!   她要是沒來找我,或者沒想起這件事,她再數一萬隻羊、做了上百遍腹式呼吸、洗具有舒眠效果的精油浴、甚或跟我拿了安眠藥……大概也通通沒效。

  其次,就算病情沒變化,人總是會老,肝臟、腎臟、心臟功能不可能一直停留在過去年輕的狀態--雖然,這話講起來很不中聽,但人總得面對現實的。

年齡增長,過去合適的藥物,如今不一定再適用,也會有修改的必要。

  其三、患者拿藥通常不是跟醫生合意如此的結果,而是片面的決定,醫生開的每一種藥物目的都不一樣,而患者如果在某一次看診後就突然終止,從此就只拿藥不看診,就可能發生各種料想不到的結果。

例如,我曾經遇過一位心理治療的個案,她有長期腹瀉的問題,先前的心理師都認為那是她的焦慮引起的,直到我發現:她定期到醫院拿藥服用的藥單上,竟然有兩顆瀉藥!我請她回首當時最後一次看診,她才想起來:   「好像當時我有便秘的問題,我跟醫生說過。

」   結果不難想見,當初醫生就開了瀉藥。

如無意外,在下一次就診時,個案的便祕已經好了,醫生會將該瀉藥移除,偏偏,就是沒有那個「下一次就診」的機會了,於是,個案吃了五年瀉藥,也莫名其妙拉了快五年,一直找不出原因。

  「還有心理醫生說:這是我在幼兒階段時,父親因為工作關係,經常出差不在家所導致的。

她說:腹瀉是代表我希望引起父親的注意,而我媽媽也好像說過:我小時候胃腸不太好。

」   我不清楚這位個案所說的「心理醫生」是指精神科醫師還是心理師,如果是前者,那就太偷懶一點了,我只不過建議她停止服用瀉藥,經過一段時間的便秘,之後就好了。

隨後,我更發現她失眠的一個原因,來自於擔憂自己睡著了之後,不知道該跑廁所,就拉在床上。

  無論如何,為了自己的健康,還是親自跑一趟,接受診治,再行取藥,應該是值得的。

新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已經許可代他人領藥?   101年11月6日發佈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案,增添了「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經診治醫師認定;或為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經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提供切結文件,即可委託他人向相醫師陳述病情,開給相同藥物。

」,這種未經醫師親自診察,卻由他人經一定程序(告知病情)後代為領藥,可違反了醫師法的「醫師親自診治原則」。

由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只是行政命令,不能據以違法,雖然做法是對的:行動不便的慢性病患確實難以到醫院就診,但醫師如果當真就此讓他人代為領藥,違反醫師法的刑責可是要自行負擔。

因此,有的醫院後台比較硬,願意通融;多數仍舊拒絕讓他人代為領藥,以免增添訴訟風險。

  但是,我必須強調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只是行政命令,醫師法是法律,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因此,倘若健保署真的有意解決行動不便者就醫困難的問題,還是得依立法程序,修法或制訂特別法,而不能譁眾取寵的公布了一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順應民意,皆大歡喜,然後就此要求醫師得按照該辦法「違法」行事,然後自行承擔違法的結果。

雖然目前確實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者,衛生局對醫師是採取「違法、但不罰」的處理方式,但萬一哪天發生慢性病患仍可行動、或是出海作業的船員已經回國,不再符合該行政命令,不知情的醫師卻照樣准許他人代為拿藥,那豈不是兩頭落空:不但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又違反醫師法,還要背負詐騙健保局健保費的刑責嗎?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醫師還是不敢讓民眾代他人領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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