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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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 ... 目前線上:654人,瀏覽人次:66125466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 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 定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應符合下列情 形: (一)於公告指定期間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且仍未 就業之勞工。

(二)於公告指定期間內,設籍本市,或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

(三)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 、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 行專、空中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四)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

(五)未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本補助申請開始日未參加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失業期間,指申請人自離職日期起至提出補助申請日 止;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自 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提出補助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如該子女現 未受申請人監護者,申請人應切結其與子女共營生活並負擔教育生活 費用。

五、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 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六、本要點補助基準為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年級及五年級) 學生,每名每學期最高金額以三萬五千元為限。

學生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

七、本補助每年定期公告辦理。

八、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 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 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應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就學繳款單據影本。

(五)申請截止日前,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且非設籍本市,應 檢附其戶籍謄本。

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六)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三款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第五款戶籍謄本,申請人 及其配偶得授權本府代為查調之。

九、夫妻二人同時符合申請資格者,應由一人提出申請。

十、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 ,如有重複領取,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

但就學貸款及各級政府補 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 在此限。

十一、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年內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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