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K他命氾濫的法制層面分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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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K他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

引誘他人 ... 简体 More 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www.npf.org.tw 文章類別: 國政評論 國政分析 國政研究 媒體投書 智庫觀點 影音專區 兩岸經貿文化論壇 Q&A 議題類別: 內  政 教育文化 國家安全 憲政法制 科技經濟 財政金融 永續發展 社會安全 公共政策大家談 精選議題 最新推薦文章 最新表情文章 本月熱門文章 作者一覽 關於基金會 捐助章程 聯絡基金會 隱私權聲明 國政基金會 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Search... 最新文章 國政評論 國政分析 國政研究 影音專區 熱門文章 精選議題 推薦文章 表情文章 作者一覽 國政基金會 關於基金會 捐助章程 聯絡基金會 俄烏戰後之跨境支付聶建中 (星期四12:51) 蘇揆答詢脫序扯人祖先,置民主何地?李正修 (星期三16:37) 友善環境農業新解方魏國彥 (星期三16:37) 關於108課綱的兒少表意權及其延伸性思考王順民 (3月15日15:29) 只會練肖話的閣揆黎家維 (3月15日15:29) 「普澤演出拜習操控」俄烏衝突是忽視人權的四邊戰爭李華球 (3月15日09:03) 鬆綁4建議無懼新變種金傳春 (3月14日15:57) 關於社區發展、社區營造及其社區工作的再思考王順民 (3月14日15:40) 關於單人家戶躍居成為社會形態主流之一的延伸性思考王順民 (3月14日15:40) 顰鼓驚霓裳─身陷悲劇的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王瀚興 (3月14日13:19) 防制K他命氾濫的法制層面分析防制K他命氾濫的法制層面分析 國政分析 憲政 作者:何展旭 (2013年1月24日09:14) 關鍵字:K他命 毒品防制 跨國緝毒 %熱門指數 分享 分享 分享 小 中 大 一、前言 根據教育部統計,學生施用K他命等三級毒品遭查獲的人數,由2006年的104人,大幅增為2011年的1548人,6年增加超過10倍。

有鑒於K他命問題日益嚴重,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要求法務部將K他命自目前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以強化對毒品危害的防制及管理。

馬英九總統亦指示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處理K他命問題,應比照處理酒駕問題進行大執法,以嚴格執法來解決K他命問題。

顯見K他命氾濫的嚴重性,如何有效防制實為當務之急,尤其是透過何種適當的法制措施,更值進一步探究。

二、毒品防制的國際法規範 國際間為解決毒品犯罪問題,自20世紀初便陸續召開許多國際會議並達成多項公約,例如1912年1月的「海牙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of1912)等。

迨至1945年聯合國成立,在聯合國主持及倡導下召開多次禁毒會議,並通過數個禁毒公約與協定。

(一)概說 有鑒於毒品走私的全球化與跨國毒品走私的嚴重性,為加強國際合作並有效打擊毒品生產及販運等非法活動,聯合國分別於1990年及1998年兩次召開聯合國大會禁毒特別會議,並通過下列國際公約,對於毒品定義、施用者及相關犯罪處罰,予以概略性規範: 1、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TheSingleConventiononNarcoticDrugs) 此為現今國際禁毒的重要規範,主要目的在防止濫用麻醉品危害人類健康,主張麻醉品僅能供醫療與科學研究使用,非法種植罌粟、大麻及古柯鹼及違反管制條款行為為刑事犯罪。

2、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ConventiononPsychotropicSubstances) 主要目的為預防並制止精神藥物的濫用及其非法產銷活動。

3、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IllicitinNarcoticDrugsandPsychotropicSubstance) 本公約乃「麻醉品單一公約」與「精神藥物公約」的重要補充規範,確認聯合國對管制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主導地位,對各締約國在打擊非法販運麻醉、精神藥品產生積極推動的作用,亦促進了各締約國在此領域充分合作與交流,更有效打擊跨國毒品犯罪活動。

(二)毒品施用者處罰規範 依據聯合國1971年影響精神藥物公約第22條規定,對於精神藥物之濫用者,締約國可以治療、教育、善後護理、復健及復歸社會,作為定罪或科處刑罰之替代措施。

對於吸毒行為之處罰,刑罰僅為可行作法之一,除刑罰之外,尚可使用其他替代性之措施,以抗制吸毒之行為。

依據國際麻醉藥物管制局2006年之年度報告書,歐洲的反毒政策趨勢係減少個人使用毒品行為之刑事制裁,代以行政處罰,同時加重對販毒罪行之處罰。

(三)毒品相關犯罪處罰規範 依據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第4項(d)款規定,故意持有、購買、種植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以供個人消費之行為,各個締約國可以對罪犯採取治療、教育、善後護理、康復或復歸社會的措施,以作為定罪或懲罰的替代辦法,或作為定罪或懲罰的補充。

準此,對於輕微之毒品犯罪,聯合國同意各國政府除運用刑罰之外,尚可使用其他替代性措施,以作為定罪或懲罰的替代辦法。

刑罰並非唯一之裁手段,各國得裁量對輕微之毒品犯罪,採取替代性作為。

三、防制K他命的外國法制-以日本為例 (一)毒品防制之法制概況 對於毒品防制,日本除於刑法第14章專門規定鴉片煙罪,另頒布「大麻控制法」、「興奮劑控制法」、「鴉片法」、「麻醉品控制法」、「毒品資金洗淨防止法」及「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更明確界定毒品犯罪範圍,擴大對毒品犯罪的防制。

(二)對K他命相關犯罪之規範 鑑於K他命日趨氾濫以及對人體健康之危害,厚生勞動省於平成18(2006)年3月23日發布第59號政令,將K他命納入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管制,除經許可之醫療、研究等行為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吸食等行為,均科以刑事處罰。

1、運輸製造之處罰 自國內外輸出或輸入K他命,或製造K他命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營利為目的為運輸或製造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按情形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4條)。

預備為K他命之運輸或製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7條)。

對於知悉他人運輸或製造K他命,而提供資金、土地、建築物、船艦、航空機、車輛、設備、機械、器具及原料,或搬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8條)。

2、轉讓、交付及持有之處罰 分裝、轉讓、受讓、交付及持有K他命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營利為目的為此等行為,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按情形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4條之2)。

對於轉讓、受讓K他命為中介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8條之2)。

3、施用使用之處罰 違法對他人施用、廢棄及使用K他命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營利為目的為此等行為,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按情形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4條之3)。

4、有關沒收之規定 犯人所有或持有之K他命,應沒收,但犯人以外之人所有者,得不予沒收。

對於供運輸、製造、轉讓、交付、持有或搬運K他命之船艦、航空機及車輛,得沒收之(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9條之3)。

四、我國防制K他命之現行規範 (一)毒品防制法制之概況 我國對於毒品防制之法規範,除於刑法第20章規定鴉片罪之外,另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毒品防制之特別法,明定毒品之定義及範圍,擴大對毒品犯罪之防制,此種模式近似日本法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而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管制。

(二)對K他命相關犯罪之規範 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管制,依不同行為態樣而異其處罰: 1、製造、運輸及販賣之處罰 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2、持有之處罰 意圖販賣而持有K他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持有K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K他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3、使人施用及轉讓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K他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

引誘他人施用K他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3項)。

轉讓K他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使人施用及轉讓未遂者,亦加以處罰(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5項、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5項)。

對未成年人施用及轉讓K他命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4、單純施用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施用K他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若少年施用K他命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亦即將其視為虞犯,而予以責付、觀護或保護管束等保護處分。

5、沒收相關規定 供K他命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製造、運輸及販賣K他命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五、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之爭論 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管制,其相關犯罪行為之刑事制裁均較一、二級毒品為輕,甚至單純持有或施用者,僅處以行政罰之罰緩,若屬少年更只依少年事件法處理。

因此,有主張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以遏阻其氾濫及危害。

惟另有反對者認為,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是否即可發揮成效尚未可知,且吸食之學生可能驟然面臨刑罰制裁,恐失之過苛。

茲將正反見解之理由,略述如下: (一)肯定見解 主張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提高刑事制裁,主要理由如下: 1、加重刑罰為有效的防制策略 將K他命列為二毒品係務實有效的毒品防治手段,蓋提高K他命之刑責,毒販犯罪成本及風險即會提高,售價自然隨之高漲,當毒品價格不再低廉,有能力購得者自然減少,犯罪率亦將隨之下降。

2、加強遏阻K他命氾濫,已蔚為國際趨勢 K他命氾濫已為國際間重視的問題,聯合國麻藥委員會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多次呼籲各國加強K他命管制,美國、法國、中國大陸、東南亞諸國及我國均已將K他命列為麻藥管制藥物,甚至對持有或施用者科以刑事制裁,例如日本。

(二)反對見解 反對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主要理由如下: 1、違悖輕微毒犯行為除刑化的國際原則 如前所述,主要國際反毒公約對於輕微之毒品犯罪,均要求減少刑罰,代以替代處分為原則。

單純毒品施用者應以治療為主,監禁為輔,初犯或累再犯之單純施用者,應透過衛生醫療系統對其為戒毒治療措施。

倘冒然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對單純持有及施用者科予刑罰,似有違除刑化原則。

2、提高刑罰未必能收遏阻之效 K他命雖具濫用性、社會危害性,惟其成癮性尚待具體實證資料佐證,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而予以刑事處罰,雖具有刑罰威嚇之效果,但是否能夠真正發揮降低拉K人數的實質成效,不無疑問。

況且K他命替代性極高,縱將其改列二級毒品,難以避免有其他三級毒品或新興毒品進而取代之情況發生,無助於整體毒品防制。

提高K他命之刑事處罰,將淪為「亂世重典」僵化思維下的制式措施而已。

3、缺乏配套措施,將對青少年施用者造成嚴重影響 目前持有及施用K他命者,以青少年學生佔多數。

一旦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對單純持有及施用者亦處以刑罰,不僅青少年學生將烙上犯罪前科的印記,戒癮有關之醫療資源、心理輔導及家庭、社區處遇措施等配套措施是否已完善,亦不無疑問。

且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後,學生若因施用K他命遭查獲,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而無法到校上課,勢必影響其受教權。

4、矯正機構無法負荷爆增的K他命人犯 目前法務部矯正署各監所法定容額約5萬4千人,但實際收容額已超過6萬6千人,人犯超收問題十分嚴重。

倘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施用者一經查獲,即須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甚至入監服刑,監所收容管理勢必立即面臨難以負荷之挑戰。

六、結論與建議 K他命氾濫不僅是治安的一大隱憂,學生施用者眾多更形成嚴重的校園問題。

然而防制K他命所涉層面甚廣,惟自法制層面觀之,其應努力之方向可簡言如下: (一)在未有完善配套措施前,不宜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 驟然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管制,不僅無法保證真正發揮遏阻之效果,對於眾多學生施用者,亦可能影響其身心及權益。

況且在相應防制配套措施未臻完備之前,例如醫療資源、心理輔導及家庭、社區處遇措施及矯正機構等,實不宜冒然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

(二)提高製造、運輸、販賣及使人施用K他命等重大犯行之刑事制裁 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應予嚴厲刑事制裁。

法務部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之刑度,藉以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等重大犯罪行為,此一方向應可贊同。

(三)加強K他命查緝執法 在減少K他命來源方面,應自原料下游追緝製毒工廠,另黑槍、幫派與毒品息息相關,亦應列為查緝掃蕩的目標。

在減低施用者方面,尤其是校園拉K氾濫問題,應由檢警配合嚴密查緝,並協調各縣市教育部門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進行全國校園不定期掃毒行動。

(四)強化K他命跨國緝毒的司法合作 我國應積極與K他命毒品製造、走私來源國,諸如中國大陸、菲律賓、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國家,加強聯繫與合作,以期減少K他命的供應來源。

(五)深化反毒教育與宣導 K他命氾濫乃嚴重的社會問題,嚴密查緝及嚴刑峻罰僅能治標而難以治本。

加強及深化毒品預防宣導及戒癮治療,實為毒品防制札根的基礎工作。

在學校方面,唯有減輕學生壓力,加強師生認識毒品及其危害,重視學生生命教育課程,體認社會感染性等面向著手,政府並應提供學校寬裕經費以執行有關計畫,始能根本解決校園毒品問題。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熱門指數 分享 分享 分享 列印 11人 推薦已推 何展旭 召集人 作者其他文章: 民進黨修憲的虛與實 政府應通權達變為人民取得疫苗 政府沒有卡疫苗的權力 監委當網紅護人權? 最高法院自證為司法盲腸 文章表情(你對這則文章的感覺) 直接看結果 專業 很棒 贊同 不錯 很好 存疑 無奈 無聊 很冷 憤怒 回應意見 更多相關文章 國政評論 內政 校園毒品防治問題之研析 高順德 ( 2012年12月20日16:23 ) 日前媒體報導一則新聞,一位二十多歲的女子因長期吸食K他命,導致膀胱黏膜受損而必須終身包著尿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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