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案件「起死回生」再審程序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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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以三級三審的法院判決予以確定,當事人不得再 ... 前陣子周伯倫就所犯公務員圖利罪的案子,由於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確定,事後媒體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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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准許再審,這個案子就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了。
以刑事案件為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夢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以上是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的事由;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事由則規定在四百二十二條:「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從上面的條文看得出來,准予再審的條件可稱得上相當嚴格。
這是因為再審是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所進行的重新審理,准許再審也意味著對於法院判決的合法性產生疑問;基於法的安定性,為了維持已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對於再審的聲請法院都審查得非常嚴格,尤其刑事案件聲請再審能成功者,更是少之又少。
因此前陣子蘇建和等三死囚的案子聲請再審獲准,甚至經由再審程序獲判無罪,可以說是台灣司法史上極為罕見的例子。
跟再審容易混淆的一個名詞叫做「更審」,更審是指上級審法院廢棄或撤銷下級審判決並發回下級審再審理。
再審與更審最大的區別在於,再審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重新審理的程序,更審程序中判決並沒有確定。
而且再審需由當事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後程序才開始,更審程序則在上級審作成的判決對外發生效力時就已開始。
在刑事訴訟法裡面,還有一個容易和再審混淆的機制就是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因為不屬於一般的救濟程序,因此聲請的條件比再審還要嚴格,不但限於該刑事案件有審判違背法令的情形,而且只有檢察總長能成為聲請人。
更重要的是,非常上訴的判決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這和再審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被告是正好相反的。
前陣子周伯倫就所犯公務員圖利罪的案子,由於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確定,事後媒體便報導他將與律師研究聲請非常上訴的可能性。
但這樣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如當事人對於已確定的判決要自行向法院聲明不服,只能聲請再審,想提起非常上訴,則必須透過檢察總長研究是否有聲請的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可能成為非常上訴的聲請主體。
這個部分大家在看新聞時必須要了解。
司改雜誌第43期司改筆記:給三位基層法官一些掌聲交流特區蘇建和案與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建立司法公信,大家一起來飛不出的籠中鳥─外傭在台工作的困境愛情、責任與承諾—新版結婚證書電視新聞的理想與現實是最貴的一場司法課?還是改革曙光!從「蘇案再審宣判談司法改革未來方向」座談會刑事訴訟法修正後論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蘇案律師側寫釋字第556號解釋改革的初步~「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座談會民間監督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人選聯盟成立司法院長的年齡比理念重要?死刑與無期徒刑的擺盪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從一則司法判決談起法律保障了婚姻制度?政府施政績效與司法改革間的緊張關係強制來電顯示,侵害人民隱私這回輸的,不只是劉泰英金絲「貓」就沒有人權嗎老師、律師與電影~「看電影學法律」影評讓案件「起死回生」再審程序2003年募款餐會.花絮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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