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資訊 - 泰欣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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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斷努力持續改善服務流程擴大提供符合顧客期待的各項創新商品與專業服務。

  聯絡我們   匯款資訊 1.匯款資訊-ATM轉帳/匯款 銀行: 元大銀行-豐原分行(代號806) 帳號: 20052000210999 戶名: 泰欣租車有限公司 ※匯款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聯絡電話:+886-4-2359-6820 +886-4-2359-8155   2.匯款資訊一外匯轉帳/匯款  銀行: 元大銀行-豐原分行(代號:806) 帳號: 0057280051859 戶名: TaiShinCarRentalCo.,Ltd ※詳細外匯資訊,請洽泰欣服務人員. 貼心提醒 1.租金不包括汽油。

2.本公司向承租人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租賃內容,皆由中華民國現行法令保護其個人隱私權,本公司不得逕行對外公布。

3.租車一天以24小時計算,逾時每小時費用為日租金十分之一計收。

4.出車時,備有符合中華民國交通部核定之"租賃契約書"以為證明。

5.承租人所出示之證明文件必須為本人所有,本公司依法不得出租車輛給不符合相關規定者。

6.不用押金、不押證件。

7.以信用卡付費不外加手續費用。

8.出租車輛配備規格以車輛調度實車為主。

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承租人給付之一部。

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7.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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