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1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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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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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69年台上字第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