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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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第七條及下列規定: ... 七、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八、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6條 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第七條及下列規定:一、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

三、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

五、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應檢測及記錄。

七、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八、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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