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因家庭而退出勞動市場2 年得享二度就業婦女津貼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勞動部日前根據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就業服務法部分修正條文中對於二度就業婦女的定義及退出勞動市場的起算時間發布勞動發特字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2/1218:01 《》 婦女因家庭而退出勞動市場2年得享二度就業婦女津貼 法源編輯室/ 2015-07-14 勞動部日前根據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就業服務法部分修正條文中對於二度就業婦女的定義及退出勞動市場的起算時間發布勞動發特字第10405074311號令,而新措施自(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於中高齡、原住民、長期失業或二度就業婦女等人員在自願就業時,政府應訂定計畫,並致力促進其就業,且必要時可發放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所謂二度就業婦女是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的婦女,以及其退出勞動市場時間的起算日期是從該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的隔日起算;另外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時,應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的隔日起算。

而關於新修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除了將二度就業婦女列入特定對象外,也將家庭暴力被害人以及更生受保護人列為特定對象提供免費職業訓練、參訓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臨時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求職交通補助等就業協助措施,藉此幫助他們重返職場;另外為保障弱勢對象就業服務權益,將補助資格從原本的「生活扶助戶」放寬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也就是說增加對中低收入戶的就業協助,以協助他們自力更生。

相關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6,7,15,17,24,29,46,48,50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6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7號簡易判決勞動發特字第10405074311號勞動發特字第10405074312號2度就業婦女納入就業協助對象立法院三讀就業服務法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