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務規程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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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二、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難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97年05月28日 第1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2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大隊:一、入出國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二、移民事務組,分六科辦事。

三、國際事務組,分四科辦事。

四、移民資訊組,分五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七、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八、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九、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分十三隊、三十六分隊辦事。

十、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分十二隊、三十九分隊辦事。

十一、國境事務大隊,分十六隊、四十二分隊辦事。

十二、服務事務大隊,設二十五服務站辦事。

十三、收容事務大隊,設七收容所,分九隊、五十分隊辦事。

第5條入出國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二、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三、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四、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五、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六、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第6條移民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二、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三、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六、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八、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第7條國際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二、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四、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五、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六、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七、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第8條移民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五、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七、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八、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四、檔案管理。

五、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七、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八、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1條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3條服務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三、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四、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六、移民輔導之執行。

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八、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九、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十、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第14條專勤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二、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三、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四、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第15條國境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二、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三、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四、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五、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第16條收容事務大隊掌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第17條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8條本規程自本署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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