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中的「自辯」 | 法夢| 香港獨立媒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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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 文:四仔 圖:Now TV 新聞截圖相信大家閱讀法庭新聞時都見過有代表律師的被告「出庭自辯」。

為什麼被告真金白銀聘請辯護律師後,仍然要「自辯」?「自辯」其實是什麼意思?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先了解香港的刑事法律程序。

香港奉行普通法,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地去證明被告有罪[1],被告是無需要對控方的指控作出回應,而控方是不能就被告不作供作出任何評論[2]。

而法官作出裁決時,亦必須提醒自己不應因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控方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名義檢控被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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