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號查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號查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附檔: 附表一第一級毒品.PDF 附表二第二級毒品.PDF 附表三第三級毒品.PDF 附表四第四級毒品.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