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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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係指擔任與自來水工程及設備有關之下列各類人員: 一、施工人員。
二、管理人員。
三、化驗人員。
四、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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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係指擔任與自來水工程及設備有關之
下列各類人員:
一、施工人員。
二、管理人員。
三、化驗人員。
四、操作人員。
第三條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之考驗,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其委託
之機關(構)辦理。
前項各類考驗合格人員,其合格證書均由本部發給之。
第四條各類自來水事業人員之考驗區分為三級:
一、甲級。
二、乙級。
三、丙級。
前項考驗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其考驗日期及簡章由本部公告之。
第五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甲級考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曾任有關該類
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二、乙級考驗相當類及格,並於及格後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
文件。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
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證書。
第六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乙級考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中、
職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曾任有關該類工作
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二、丙級考驗相當類及格,並於及格後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
文件。
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
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證書。
第七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丙級考驗:
一、年滿十八歲。
二、其他國家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證書或取得其他政府機關考驗之相
關專業證照。
第八條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之考驗方法如下:
一、學歷、經歷、著作、考試及格證書、考驗專業證照及發明審查。
二、筆試或口試。
三、實地操作。
符合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三款或前條第二款資格人員之考驗,得僅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方法辦理;其餘人員之考驗,得由本部視實際需要決
定採一種或兼採二種以上之方法辦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各類人員考驗: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經法院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參加考驗人員,應繳下列書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第十一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
者,不得執行該類職務。
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
第十二條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不得將其合格證書轉借或轉讓他人;如有違
反者,本部得廢止其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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