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國際法制規範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自 1994 年正式生效施行以來已近 20 餘年,由於沿海國間因海洋資源肇生之爭端涵蓋層面廣泛且態樣繁雜,以致專屬經濟海域制度仍無法充分解決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論著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論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國際法制規範 編著譯者: 張家瑍 出版日期: 2017.08 出版社: 台灣陳荔彤院長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ISBN: 9789869001786 集叢名稱: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一元論-陳荔彤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上) 頁  數: 38 點閱次數: 198 下載點數: 152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陳荔彤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專屬經濟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域劃界;國家實踐 中文摘要: 專屬經濟海域相關規範在《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是一項前所未有的創新制度。

長久以來,人類在利用海洋的過程中,容易因國與國間相互利益衝突,導致在海域劃界產生爭端,尤其在《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首次確立專屬經濟海域制度之後,沿海國間為了對海域聲索及海洋資源爭奪,國際爭端衝突有急遽擴大之趨勢。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自 1994 年正式生效施行以來已近 20 餘年,由於沿海國間因海洋資源肇生之爭端涵蓋層面廣泛且態樣繁雜,以致專屬經濟海域制度仍無法充分解決原先被付予應解決的問題,在面對訂定時沒預料到的新議題時也充滿挑戰。

在爭端未獲解決之前,相關各國應基於諒解與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做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惟有透過參考相關國家實踐及相互在政治互信、意見交換管道暢通的前題下,發展良好政治環境和達成明確一致的政治意願,方能促成雙方爭端和平解決的終極目標。

目  次: 壹、前言貳、專屬經濟海域法制發展一、專屬經濟海域制度的概況二、專屬經濟海域主要構成要素(一)具體的法律制度(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內的權利、管轄權及義務(三)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權利和義務(四)專屬經濟海域內其他事項管轄權(五)專屬經濟海域內其他權利及管轄權之歸屬(剩餘權 Residual Rights)(六)適當顧及的義務(七)爭端解決條款參、沿海國家專屬經濟海域之劃定肆、專屬經濟海域重疊之劃界模式一、自然延伸原則二、等距原則三、衡平原則四、島嶼在劃界中效力之探討(一)島嶼享受完全效力(二)島嶼獲得部分效力(三)島嶼獲得零效力伍、結論 相關法條: 國際法院規約第1條(34.06.26版) 大陸礁層公約及保留條款第1條(47.04.29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沿海國家間的海域劃界法制之研究 國際法視野下中間線原則之適用-兼論中間線原則在中日東海爭端中之適用 台日東海海域劃界問題 國際海洋法上島嶼制度之研究-以金門法律地位為中心 專屬經濟海域漁業爭端解決之研究-以臺日東海漁業爭端為中心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