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天羅地網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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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各分局及分駐(派出)所管理人、業務承辦人辦理天羅地網系統管理、設備維護、檢修通知及資料調閱、保管、統計等工作實際出(不)力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2 ... 目前線上:695人,瀏覽人次:70154352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天羅地網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預字第1080059018號函修正 發布第9點附件11,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桃園縣/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1040054987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預字第1080059018號函修正 發布第9點附件11,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1-天羅地網成果統計表 附件2-天羅地網業務承辦人、管理人、代理人名冊 附件3-天羅地網調閱申請表 附件4-天羅地網調閱複製紀錄表 附件5-天羅地網調閱複製作業程序 附件6-天羅地網檢修通知單 附件7-天羅地網檢修通知作業程序 附件8-天羅地網每週督導紀錄表 附件9-警察機關維護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獎懲基準 附件10-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力人員敘獎審核表 附件11-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力人員獎勵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局、各分局及分駐(派出)所管理人、業務承辦人辦理天羅地網系 統管理、設備維護、檢修通知及資料調閱、保管、統計等工作實際出 (不)力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2月28日警署保字第10101747 31號函頒「警察機關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設備維護計畫」所附獎懲 基準(如附件9),辦理獎懲。

因調閱天羅地網影像而破獲「天羅地網成果統計表」所列案類、有效 釐清交通事故責任或有具體為民服務事蹟(如尋獲失蹤人口、失智老 人…等)並填報「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力人員敘獎審核表」(如附件 10)後,併同天羅地網調閱資料紀錄表影本、破案影像檔案、調查筆 錄或移送書影本,經分局各級人員審核者,依「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 力人員獎勵表」(如附件11),辦理獎勵,不受原案件獎勵額度限制 。

經本局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檢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調閱、資料保管、 系統管理、檢修通知及設備維護之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追究工作不力 人員責任: (一)業務承辦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設置專簿或缺漏、陳報管理人名冊 及業務承辦人名冊、辦理歸檔、陳報每月應報局資料、將天羅地 網相關設備損毀、遺失或移為他用者,申誡處分。

(二)案件承辦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未依天羅地網調閱複製程序、系統 檢修通知程序規定處理或不知影像調閱複製方式者,申誡處分。

(三)本局不定期抽檢或分局每週定期督導若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 者,得於申誡或劣蹟範圍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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