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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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聲書:格式為EPUB3.0以上版本,或MP3、AAC等數位音訊檔案格式。
... 八)獲補助者應為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電子書申請電子書ISBN,並顯示於出版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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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3月1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3月07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130053541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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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產業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培育數位出版人才,彰顯在地文化價值,建構創新產業生態,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出版事業、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
(二)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本補助之計畫書或活動,不得有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之情形;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補助範圍
於本部公告之執行期間內,製作並發行具有市場潛力、曾獲金鼎獎、金漫獎或其他國內外重要獎項、競賽入圍或受推薦、我國重要作家、可突顯在地文化特色及社會共感,以及具其他重大正面意義之數位出版品(電子書、有聲書),透過網路平臺將該數位化出版品上架公開銷售,並行銷推廣以普及數位閱讀。
(一)電子書:格式為EPUB3.0以上版本,或為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態樣包含:
1、EP同步電子書:紙本及數位版本同時發行。
2、數位原生電子書:以原生電子形式製作而成的電子書。
3、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將已出版之單本或系列圖書及雜誌製作成電子書。
(二)有聲書:格式為EPUB3.0以上版本,或MP3、AAC等數位音訊檔案格式。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六點規定之文件,全案申請文件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數位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下午五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一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一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
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申請書(線上申請時於申請網站列印)。
(二)計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
(1)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各本(套)書籍名稱、內容簡介及作者、標註發行語版及是否為其他語版(請註明來源語版)之翻譯,以及標註曾獲國內外獎項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紀錄,或其他重要性說明(如出版品屬圖書館法第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對特殊讀者友善之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2)數位化設計加值之必要性評估。
(3)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臺。
(4)出版品行銷或數位閱讀推廣規劃。
4、計畫整體預期效益:量化及質性指標,包含(但不限於)投入資金、數位出版推廣成效、產品延伸運用、預期銷售量及對我國數位出版之正面效益。
5、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規劃。
6、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無則免填)。
7、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8、其他相關事項。
(三)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登記證明。
2、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4、本部當年度公告申請期間始日前,申請之出版品未曾發行EPUB格式或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或數位格式有聲書之切結書及申請製作發行之書單清冊(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七、補助額度
(一)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申請者僅得提出一件申請案,計畫可同時申請製作電子書及有聲書,僅申請「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補助者,每案應至少完成十本。
八、補助原則及次數
(一)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二)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
(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廣告購買、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四)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九、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請填具評審委員同意書。
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審查占比
一
計畫主題、推動策略、創意構想之可行性、完整性
20%
二
書目及發行計畫
50%
1、出版品內容的易讀性、重要性與市場性(30%)
2、發行平台及其他加值服務(10%)
3、出版品行銷或數位閱讀推廣規劃(10%)
三
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及企業規模
10%
四
計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
20%
(四) 申請補助案之評審會議紀錄、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本部核定後,本部應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站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十、專案補助
(一)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或其他對數位出版發展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之申請案,得依實際需求,由業務單位進行專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辦理。
(二)前款專案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申請資格、辦理之計畫或活動內容、申請時間、補助額度及次數,不受第二點至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但同年度已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者,應檢附已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情形說明做為審查參考,本部始受理該申請案。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
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及簽訂契約。
(三)獲補助者應於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書所載期程截止日前完成計畫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或雖於期限內繳交,但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者,每逾一日,本部將以補助款之千分之一為計算基準減少補助金,並自未核撥補助金予以扣除,如其已領取全數補助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四)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數位出版品,獲補助者應將該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出版品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二)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品質及結果。
(三)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四)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其他補(捐)助。
(六)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含活動名稱等)執行。
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如為展延辦理期間者,應於計畫書所載執行期程截止十五日前提出),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七)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八)獲補助者應為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電子書申請電子書ISBN,並顯示於出版品本身。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應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應得視情節重大程度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或按核定補助金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部應得視情節重大程度,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十四、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其已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一部或全部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另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十五、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且需視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七、執行考核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或成果報告資料品質不良,或未達計畫預期效益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八、其他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二)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十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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