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及入境須知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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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入境規定: (一) 自110年6月20日起,德國政府取消所有先前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自臺灣前往德國的入境限制。

... 臺灣不屬於新冠肺炎風險區,入境後無須隔離。

(二) 自110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辭彙 局長信箱 領務電子報 Search查詢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申辦護照出國登錄簽證 關鍵字提示: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旅外安全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免除重複驗證協定專區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為民服務白皮書 新版護照專區 ::: 現在位置:首頁 簽證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簽證及入境須知 回上一頁 簽證及入境須知 地區:歐洲地區 國家:德國(Germany) 駐外館:法蘭克福(Frankfurt) 國家名稱簽證及入境須知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生活資訊消費者保護機構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0800-085-095 駐法蘭克福辦事處因應武漢肺炎注意事項(110/12/20更新)駐法蘭克福辦事處因應新冠肺炎注意事項(110/12/20更新版):一、新冠疫情概況:依據德國聯邦疾病防治研究單位RobertKochInstitut統計資料,截至本(2021)年12月20日全德共有6,809,622個確診病例,108,352名患者死亡。

歐盟國家中,本處轄區4邦確診及(死亡)人數分別為,黑森邦:458,825人(8,411人),北萊茵西發利亞邦:1,320,344人(19,829人),萊茵法爾茲邦:266,827人(4,488)及薩爾邦:70,943人(1,198人)。

從7日內每10萬人口確診病例指標值(7-TI,Inzidenz)來看,德國目前為316,黑森邦:202.3,北萊茵西發利亞邦:238.3,萊茵法爾茲邦:206.8及薩爾邦:276.1。

聯邦政府衛生部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分析並決定,就疫情嚴重之國家或地區列入疫情風險地區,並以滾動式持續更新資料,其分類為「變種病毒地區(Virusvarianten-Gebiete)」如史瓦帝尼、賴索托、南非、英國、北愛爾蘭等國,及「高感染地區(Hochinzidenzgebiete)」如瑞典、立陶宛、土耳其、法國、荷蘭、斯洛伐克、瑞士、比利時、丹麥、波蘭、捷克、奧地利等多國。

詳請隨時參閱https://www.rki.de/DE/Content/InfAZ/N/Neuartiges_Coronavirus/Risikogebiete_neu.html之最新資料。

二、出入境規定:(一)自110年6月20日起,德國政府取消所有先前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自臺灣前往德國的入境限制。

居住在臺灣者依照原先入境規定赴德,須提供陰性檢測證明(入境前,48小時以內之抗原快篩(Antigentest)或72小時以內之PCR核酸檢測)、新冠肺炎康復證明(須提出入境前至少28天,最長6個月內之透過PCR或其他核酸檢測方式診斷出的痊癒證明;康復者亦須施打一劑新冠疫苗)或疫苗接種證明(至少14天前已完成完整接種包含Moderna、BioNtech、AstraZeneca與Janssem-Cilag4款之一的疫苗證明)。

臺灣不屬於新冠肺炎風險區,入境後無須隔離。

(二)自110年11月9日起,凡12歲(含)以上入境德國(含轉機)之旅客均須出具陰性檢測證明、新冠肺炎康復證明或疫苗接種證明。

入境前10天曾在上述高感染地區或變種病毒地區停留者,另須遵守下列規定:事先在https://www.einreiseanmeldung.de網頁詳實登錄。

登錄資料會轉至各邦衛生單位,以利追蹤防疫管理(14天或10天隔離及病毒檢測等);進行10天或14天之居家隔離;來自高感染地區者,出具疫苗接種或康復證明,則可免隔離。

三、過境規定:(一)依據德國內政部上年3月16日及5月13日的兩份公告:(https://www.bmi.bund.de/SharedDocs/downloads/EN/news/guidance-border-control.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2及https://www.bmi.bund.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DE/2020/05/aenderungen-im-grenzregime.html)自3月17日起,第三國(即包括我國等非歐盟及申根國家)外籍人士,如需返回原籍國或已獲得長期居留許可的居住國,仍將被允許穿越/過境德國。

建議欲過境德國返台的民眾,務必隨身攜帶護照及返台班機機票,以便證明過境目的。

(過境轉機者務請將託運行李直掛行程終點。

有關行李提領及轉機資訊,建議洽詢航空公司確認)(二)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德國內政部「新冠病毒-常見問答」(https://www.bmi.bund.de/SharedDocs/faqs/EN/topics/civil-protection/coronavirus/coronavirus-faqs.html)四、入境檢疫規定:(一)德國聯邦政府公告,自上年6月15日起針對來自「具風險國家/地區」之旅客實施10天居家檢疫措施。

台灣不在「具風險國家/地區」的名單內。

(名單連結請參考:https://www.rki.de/DE/Content/InfAZ/N/Neuartiges_Coronavirus/Risikogebiete_neu.html)(二)該名單公布於德國Robert-Koch-Institut網站,且每日滾動式檢討,適時調整名單。

主要檢討指標有二:一國新增感染(即一個地區7天內平均每10萬居民新增確診人數超過50例)及該國防疫能力。

(三)由於此「具風險國家/地區」名單為每日檢討、更新,所以德國聯邦政府建議,欲入境德國的旅客需隨時注意德國RobertKochInstitut網站的最新名單,如果您的出發地非「具風險國家/地區」,且登機前10天亦無赴該等國家/地區旅遊史,即可免除居家檢疫。

(施行細節及監管單位由各邦決定)。

五、航班資訊: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及德國政府入境及轉機規定影響,華航法蘭克福國際機場FRA-TPE航班調減。

有關華航台北(TPE)往返法蘭克福(FRA)航班資訊均公告於該公司官網,請逕洽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另請注意法蘭克福機場第2航廈已自6月1日起恢復運作,搭乘華航班機旅客均在第2航廈入出境。

六、在德國停留期間應注意事項;為因應嚴峻疫情,德國聯邦政府修正「傳染病保護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自本年11月24日起生效,期限至明(2022)年3月19日,屆時得視情況延長3個月。

除持續要求民眾配戴口罩,全國實施「3G」規定(即接種疫苗、染疫康復或已檢測)或「2G」(即接種疫苗、染疫康復),以及居家辦公等防疫措施。

國人倘有前來德國計畫或行程,仍請密切注意並遵守當地最新相關注意事項。

請旅德國人注意遵守聯邦及各邦之最新相關規定。

(一)儘量減少社交活動。

(二)在公共場所至少維持1.5公尺距離,最好2公尺。

(三)可以繼續出門前往工作場所、緊急照護、必要約晤及個人運動。

(四)禁止大型團體慶祝活動,包含私人聚會。

(五)在所有公司等營運場所,均必須遵守衛生規定並實施有效的保護措施。

(六)商店在保持消毒衛生、維持適當距離、配戴口罩以及避免大排長龍之情形下可開始營業。

(七)美容理髮等服務業在保持消毒衛生、維持適當距離以及避免大排長龍之情形可營業。

七、德國全境自上年4月27日起(德國北部什列斯威-霍爾斯坦邦(Schleswig-Holstein)邦實施日4月29日)強制要求民眾搭乘大眾運輸、長途火車,以及進入店家時,必須配戴口罩(醫療外科用以上等級,越來越多地區更要求類似N95等級口罩),違者將處以罰款(各邦規定不同)。

請旅德民眾務必遵守規定。

八、德國衛生部呼籲,若民眾有上呼吸道輕微症狀(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症狀包括發燒、咳嗽及呼吸困難等)可打電話聯繫家庭醫師,由家庭醫師評估狀況。

另提醒旅德國人若有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症狀,絕對不可搭乘電車、地鐵、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診所或醫院就診。

德國衛生部及各邦主管機關會視確診感染情形規定隔離措施,旅客也必須遵循,提醒我國人停留德國期間應隨時透過德國「安全旅行」應用程序(SicherReisen-App)或德國外交部(AuswärtigesAmt)網站掌握最新新聞訊息。

九、各邦依據聯邦政府所定之「傳染病防治法」,擬定防治措施或施行細則。

本處轄區4邦新冠肺炎相關資訊及服務熱線:黑森邦(Hessen):https://www.hessen.de/Handeln/Corona-in-Hessen0800-5554666、0611-32111000(健康及隔離問題:週一8:00~18:00及週二至週日09:00~17:00、其他疫情問題:週一至週四8:00-17:00及週五8:00~15:00)北萊茵西發利亞邦(Nordrhein-Westfalen):https://www.land.nrw/corona/0211-91191001(週一~週五8:00-18:00及週六9:30~18:00)萊茵法爾茲邦(Rheinland-Pfalz):https://corona.rlp.de/fileadmin/rlp-stk/pdf-Dateien/Corona/8._Bekaempfungsverordnung/8._CoBeLVO.pdf0800-5758100(週一至週五8:00~18:00及週六至週日10:00~16:00)薩爾邦(Saarland):https://corona.saarland.de/DE/faq/haeufigste-fragen/grenzueberschreitend/grenzueberschreitend_node.html0681-5014422、0800-9991599(週一至週日8:00~20:00)KassenäztlicheBundesvereinigung醫療諮詢專線:116117(24小時、各邦均適用)參考網頁資訊:RobertKoch-Instituthttps://www.rki.de/DE/Home/homepage_node.htmlKassenärztlicheBundesvereinigung(KBV)https://www.116117.de/de/coronavirus.phpHessischesMinisteriumfürSozialesundIntegrationhttps://soziales.hessen.de/gesundheit/infektionsschutz入境需知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1.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另,離開申根國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

2.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之證明文件等。

4.倘欲至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須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之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

(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之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

(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5.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6.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須辦理申根簽證。

簽證資訊1.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

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3.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臺北→維也納→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臺北→維也納→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須辦理簽證。

4.歐洲地區電壓為220伏特,除英國及愛爾蘭所用之插頭為扁平型外,歐陸國家使用之插頭為圓孔型。

5.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6.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

必要時可向路人請求協助,以免被詐騙。

7.退稅:非歐盟旅客離境時,倘退稅物品擬隨行李託運,須持護照、機票、擬退稅物品及發票先到機場出境處海關受檢,嗣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託運,再持機票及行李票到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倘退稅物品係手提行李,則在其他行李辦理託運後,再到海關辦理退稅。

倘下一站仍屬申根會員國,則擬退稅物品在離開歐盟之最後一國機場辦理退稅。

備註:1.若有相關疑問及細節,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台機構洽詢確認或逕上各該國網站查詢。

2.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3.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4.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致海外遭逢急難時須支付高額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

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本資訊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請上該國官網或向該國駐華機構查詢。

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並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

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其他過境轉機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臺北→柏林→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臺北→柏林→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

申根區入境相關資訊請參閱申根區入境須知。

倘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須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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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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