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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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政黨發展,內政部於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共翻修16條條文,主要包括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罰鍰;對於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等,以引導政黨正常運作,同時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寧生活。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其間歷經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為解決實務上所遇問題,參酌各界所提意見,進行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