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 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 第十二條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SOP專區 SOP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keyboard_double_arrow_left 回查詢結果頁 SOP編號 P15000010 SOP名稱 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作業流程圖 業務類別 捷運局/ 捷運類 異動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SOP內容 點我開啟檔案 相關法規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作業要點第8條 相關法規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第十二條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機關 申請。

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辦法,得由設置機關另定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八、受理申請調閱本系統影音資料: (一)錄存影音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利用;處理利用時,應注意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偵查不 公開作業辦法等法令及法制作業規定。

(二)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之資料為主。

(三)閱覽即時影像畫面,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因檢視公共區域為民服務情形,及 維管人員因設備維護、維修或巡檢錄影監視系統功能所需為限,且不得供民眾申 請閱覽。

(四)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為限,當事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調查行為而 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影音資料之受理申請及處理方式如下: (1)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申請調閱本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時,應以書面載 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2)權責單位應儘速將結果函復申請機關,如為同意調閱,應以複製相關影音資 料後,以派員陪同閱覽方式辦理,且申請人於閱覽時不得複製、拍攝。

(3)申請機關因執行職務確有申請複製影音資料之需要,應由申請機關於申請文 件敘明理由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提供複製影音資料。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