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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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動並落實資賦優異教育,應設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處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等事宜,並應提特殊教育推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1月1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9364617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第九點.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展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陶冶其健全人格,培養其良好社會適應能 力,並激發其服務社會的熱忱,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動並落實資賦優異教育,應設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處 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等事宜,並應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或檢討。

    資優小組成員除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外,應包括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   長、註冊組長、資優班教師、導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家長代表。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各級學校(高中、國中、國小)資賦優異學生。

    前項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列六類資格者。

四、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學生人數之核計:   (一)高中(職):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國中:每年級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三)國小: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五、資優班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六、資優班教學課程得採下列方式進行,並由學校依據本局相關規定訂定標準,經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辦理:   (一)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應按學生專長學科採外加式或抽離式辦理:     1.外加式:利用早自修、彈性課程、課後輔導等時間進行。

    2.抽離式:利用該生原班專長學科課程時間抽離進行。

  (二)集中式資優班:學術性向資優類與藝術才能資優類集中式資優班課程主要依循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安 排辦理,而專長領域課程加深加廣外,並另規劃該領域專業課程,專業課程節數由學校自訂。

七、資優班師資應遴聘具有資優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如確實無法遴聘資優教育合格教師時,得遴聘已修畢資優 教育學分達三學分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資優班教師每學年應參加資優 教育相關研習或進修十小時以上。

八、資優班師資編制:   (一)師資編制:高中及國中每班至多三名,國小每班至多二名。

本局得視學校資優班學生人數彈性調整編 制,並得以補助鐘點費方式辦理。

每班至少編制正式教師一名。

  (二)基於教學需要,提經特推會審議後,得聘請具有特殊專長之校內外教師或校外人士擔任講座或指導教 師。

九、資優班鑑定時程: (一)高中:學術性向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間辦理 新生入班鑑定事宜;藝術才能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於每年依教育部相 關時程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

(二)國中: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一年級學生為對象。

每年三月至七月間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

(三)國小:就讀本市國民小學二、四年級學生。

每年三月至五月間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宜。

十、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方式: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類:參加初選學生需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審核後參加。

初選實施團體智力評量,通過初選後始得參加複選;複選評量採個別智 力評量或其他評量。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類:參加初選學生需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審核後參加,初選實施專長領域性向測驗或成就測驗,通過初選後始得參加複選;複 選採性向測驗或成就測驗,符合鑑定標準人數過多時,得加做實作評量。

如以鑑定標準第十五條第二、三、四款 申請鑑定時,需檢附具體資料,採書面審查。

  (三)國中小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之初、複選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資優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全市統一 辦理,採分校報名、分校錄取。

  (四)高中學術性向類資優班由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辦理新生入班鑑定 事宜;高中藝術才能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參加臺灣南區高中藝術才能 資優聯合鑑定。

  (五)國中小藝術才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等四類資優班學生之鑑定由本 局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進行鑑定工作。

  (六)經初、複選後,召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錄取 名單。

十一、資優班教師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進行課程規劃,並訂定資賦優 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課程規劃尤應整合學校資源及社區資源,著重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等高層次能力及情意陶 冶。

其內容可包含情意教育、人文教育、科學教育、藝術專業課程(音樂、美術、舞蹈)及獨立研究等。

十二、資賦優異教育教學評量以個別化及多元評量方式實施。

十三、資優班學生之輔導要項:   (一)引導正確生涯規劃技能並安排家長、學生個別晤談,了解生涯規劃途徑。

  (二)培養學生積極的自我概念,教導良好的人際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

  (三)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師溝通及家長輔導子女知能。

  (四)對於畢業的學生宜作系統性、計畫性的追蹤輔導,並建立人才檔案。

  (五)對於學習能力優異,適合加速學習的學生,得對普通教育課程予以濃縮或抽離。

  (六)對適應不良而輔導未見改善的學生,得經特推會審議後提送鑑輔會重新安置,輔導其回歸普通班或停止 參與資優班課程。

十四、本局應組成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評鑑,以落實輔導工作。

凡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輔 導其限期改善或取消辦理資優班資格。

十五、國中自設資優班,除自籌經費外,餘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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