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聯合行為」? -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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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聯合行為」? ·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間。

· 就聯合行為的合意而言,除契約、協議外,尚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 ...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上班日9:00-12:30 13:30-17:0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常見問答聯合行為之規範何謂「聯合行為」? ::: 常用服務 ::: 何謂「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間。

就聯合行為的合意而言,除契約、協議外,尚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就聯合行為的內容而言,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予以約定。

就聯合行為的目的而言,係在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達限制競爭的目的。

就聯合行為的效果而言,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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