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要旨:.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 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 裁判字號: 68年台抗字第82號 裁判日期: 民國68年02月22日 要旨: 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 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 三項規定,固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

2. 裁判字號: 51年台上字第2813號 裁判日期: 民國51年10月19日 要旨: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 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之規定,其委任關係,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 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自應歸於消滅。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